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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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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文件

 

县委办[2010]117

 

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工业园区,县级机关各部门:

《开化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1130

 

 

 

主题词:领导干部  问责  实施细则  通知

报:市委办、市府办

发文形式:电子版                      

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2010121日发

 

 

开化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与执行力,保障政令畅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问责对象包括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单位)及乡镇党政领导成员(以下称党政领导干部)。

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原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第三条  应予问责的事项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提出正确意见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予问责。

第四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靠群众、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  决策失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

(二)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三)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或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决策严重失误的。

第七条  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因工作失职,在其管辖范围内或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二)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以及交办的重要事项,具有拒不执行、拖延执行、弄虚作假等工作不力行为,以致影响整体推进的;

(三)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由乡镇、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重点工程、重点工作因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以致影响全县整体工作推进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措施不力的;

(五)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较大责任事故发生的;

(六)对较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其他工作严重失职的。

第八条  管理监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政府职能部门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等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四)直接负责或者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对所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六)其他管理、监督不力的。

第九条  滥用职权或不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较大事件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违规办理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者不予办理,违法收取费用,以及因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造成行政工作秩序混乱、贻误工作以及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利益的;

(二)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未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和事实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和处罚,擅自改变检查范围、处罚幅度,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依法受理或处理的事项不作为,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滥用职权或不作为的。

第十条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没有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处置失当的;

(二)在发生较大事故、较大自然灾害、较大突发事件等情况下,未按规定及时有效进行处理或处置不当激化矛盾或紧急时刻擅离职守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较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四)其他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失当的。

 第十一条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工作不积极主动、办事拖拉,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对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机关的会议决定事项、文件明确事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久拖不办,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相执行的;

(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办;或违反服务承诺规定,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或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的;

(三)对已经协调明确的事宜,借口要请示、研究,在限定时间内不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的;

(四)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批、服务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故意刁难或拖延时间等,贻误服务对象办理的;

(五)属于部门之间职责不明晰,但相关单位又不及时报请上级机关研究明确的;

(六)部门内部缺乏协调,衔接失当,环节多、程序杂,窗口授权不到位,办理时限“就高不就低”,导致工作流程复杂、失序,办事效率低下的;

(七)群众多次投诉,有关职能部门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予及时处理,或只作应付性处理的。

第十三条  违反工作纪律等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采用下列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六)停职检查;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八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县委、县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县委或县政府为问责决定机关,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二十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调查。对因检举、控告、处理较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县委组织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被调查人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工作,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承办机关可提请县委或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的职务。

(二)提出建议。调查结束后,县纪委监察局或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或县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是否问责和采用何种问责方式的具体建议。

(三)做出决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县纪委监察局或县委组织部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县委或县政府根据县纪委监察局或县委组织部提出的问责建议,经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问责决定。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县委或县政府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四)下达决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县纪委监察局或县委组织部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并送达其本人和所在单位。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五)执行决定。县委或县政府作出问责决定后,由县委组织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县委或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同时,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六)材料归档。县委组织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县委或县政府,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垂直管理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需采取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申请调查组人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县委或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诉。县委或县政府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问责决定生效后,被问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先免去职务,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县管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乡(镇)、县级机关部门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及一般工作人员,具有本细则所列问责情形的,参照本细则由所在单位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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