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变更,加强房屋交易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县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严格规范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房屋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变更和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商品房预售期间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之日90天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否则视同交易行为的又一次发生,应按照房地产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地方税费。
(一)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合同的;
(二)买卖双方同意在同一项目内调整合同标的物的;
(三)买受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四)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原因急需资金,无力支付后续购房款项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五)因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或工程质量等原因导致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商品房预售期间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之日90天内,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否则视同交易行为的又一次发生,应按照房地产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地方税费。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需要更名的;
(二)因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原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的;
(三)多个买受人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其中部分买受人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买受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状况等基本信息录入错误需要变更的;
(五)其他依法符合变更合同备案登记事项的情形。
三、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变更,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合同备案注销(变更)申请书、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确认并盖章的证明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上述第一、二条所列事项相应证明材料;
(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商品房买受人不得将预购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买受人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买受人要求注销合同备案或变更的申请要认真进行审核,不得对以非正当理由申请合同备案注销、变更手续进行确认,一经发现,将依法查处。
(三)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受理预购商品房转让委托代理业务,不得向购房人提供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源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利用合同备案注销、变更进行预购商品房投机炒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会同地税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凭已审核的《开化县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变更)申请审批表》开具红字发票(含《企业统一收款收据》)。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房产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要相互配合、明确责任,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反应和沟通。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开化县规划建设局 开化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商品房合同 注销 变更 加强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府办。
开化县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