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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0〕16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与机制
砂加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与机制砂加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与机制砂加工管理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水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法》、《防洪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和机制砂加工管理,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河道采砂和机制砂经营活动的审批采取联合审批机制。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和机制砂经营活动的,需经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二、河道采砂和机制砂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年检(验照)采取联合审查机制。对未能通过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查批准的,工商行政部门对其营业执照不予年检(验照)。
三、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和机制砂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供电部门不予受理其用电申请。
四、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和机制砂经营活动,应当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现有从事河道采砂和机制砂经营活动的单位未经联合审批的,对符合建设条件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逾期未能办理或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实行河道采砂(机制砂)禁采区制度。对马金溪干流以及钱江源至马金吊马潭河段实行全面禁采,禁止一切采砂(机制砂)作业。
七、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禁止采砂和机制砂作业。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河道管理 采砂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