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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占用税的函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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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      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11号)文件规定,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原由财政机关征收划转由地税机关征收,为了平稳、顺利地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现对耕地占用税有关规定及具体征收工作作如下明确:

一、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

二、纳税人: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三、征收方式耕地占用税继续保持原有的委托代征方式,由各乡镇、园区办事处代征。

四、计税面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五、税额标准:

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建设的,按每平方米25元征收;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即每平方米37.5元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农民建房),减半征收,即每平方米12.5元征收;

六、减免补征税事项:

免征或减征耕占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时,征收机关应按原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项目,在其补办占用耕地手续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没有纳过税的,征收机关按补办手续时的适用税额对其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票据使用:可开具《开化县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内容为“代收耕地占用税”,款项暂存入各单位基本户,于每年年底前,来开化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结清该年度耕地占用税税款,并附报到户清单。

八、其他事项: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联系开化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俞晓丰 联系电话:0570-6018430    手机短号:656645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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