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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招商局(协作办)首问首办责任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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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化  县  招  商  局           文件
              开化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开招商【2012】5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招商局(协作办)首问首办

责任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局(办)各科室:

    根据<关于印发《开化县党政机关首问首办负责制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县委办〔2012〕52号)精神,特制定《开化县招商局(协作办)首问首办责任制度》、《开化县招商局(协作办)服务承诺制度》、《开化县招商局(协作办)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制度》等三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5月15日

 

 

 

 

 

 

开化县招商局(协作办)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我县招商投资环境,根据《开化县党政机关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办)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首问首办责任制,是指本单位接待、受理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咨询或反映问题等相关事项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作为首问首办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全面负责办理、答复相关事项,或引导、协调、联系相关单位和人员办理、答复相关事项并全程跟踪、督办的制度。

    第四条  局(办)在公共醒目处设立公示牌,公布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监督。

    第五条  局(办)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增强服务意识,明确局(办)、科室以及个人岗位职责,了解科室的责任分工,掌握科学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第六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要按照热情接待、实事求是、照章办事、尽快办结的要求,认真做好办理工作。首问首办责任制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接待时间,服务对象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所办理、咨询或反映的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和数量,承诺办理或答复时间,监督投诉电话,首问首办责任人和承办人等相关信息等进行登记。

    第七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的责任:

   (一)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属于首问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立即受理。能当场答复或办理的,一律当场答复或办理;不能当场答复或办理的,应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及时答复或办理。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办理的,应及时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并负责跟踪办理。

    (二)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不属于首问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应主动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并将其引荐到具体承办科室找到具体承办人。若具体承办人不在,应主动帮忙联系;若联系不上,应先将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具体承办人。

    (三)申请办理或咨询、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说明情况,耐心解释,告知该事项具体承办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四)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局(办)领导请示汇报、妥善处理。

     第八条  对申请办理或咨询事项的,首问首办责任人或具体承办人要向服务对象一次性明确告知办理该事项的相关程序、所需材料、承诺时限、办事依据等;对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相关事项的服务对象要为其提供《办事须知表》。

     第九条  首问首办负责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局(办)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工作认真、办理质量好、群众满意、业绩突出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在评优评先、提拔使用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违反首问首办负责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开化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试行)》、《开化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接待、受理过程中对服务对象不理不睬、使用文明忌语、态度蛮横粗暴的;

    (二)首问首办责任人对服务对象申办事项推诿扯皮、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的;

    (三)首问首办责任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申办的事项移交给具体承办人员或承办人员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承办事项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并且未对服务对象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

    (四)存在故意拖延不办、刁难服务对象、人为设置障碍或吃拿卡要等行为,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或给单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不正确履行领办、导办、承办、上报义务,致使可以解决的事项未能及时解决,引发投诉或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有其他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  办事人对首问首办责任人工作不满意的,可以向局办(办)综合科投诉,调查处理结果在接到投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办事人。

    第十二条  对违反首问首办责任制行为的处理结果,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协作办)负责解释,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开化县招商局(协作办)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和群众满意度,根据《开化县党政机关服务承诺制规定》,结合我局(办)工作职责,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招商局(协作办)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本局(办)根据本单位的职能权责和管理服务任务,以服务对象满意、群众满意、社会满意为目标,向社会公开作出工作内容、程序、质量、时限、纪律等方面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服务内容

    (一)招商业务咨询: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社会人士来电、来访咨询考核办法及鼓励社会招商奖励办法,接待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内容,仔细、耐心解释。将我县投资政策、投资环境、投资程序汇编成册,让前来了解的人员能看得见、摸得着,有章可循;同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都要熟练掌握和精通政策、环境和投资程序,做到咨询答疑内容具体,政策解释、环境介绍、投资程序说明准确清楚,使来访人员满意。

   (二)客商接待。对前来我县进行考察洽谈、投资的客商,接待人员要礼貌周到、热情服务,并做好我县的宣传推介工作。

   (三)招商项目的洽谈。凡有意向来我县投资的项目,首先了解掌握项目概况和投资者基本情况,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做好产业对接,宣传我县投资环境,力争项目落户我县;对不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项目,要婉约拒接,并建议到适合的区域投资。

   (四)负责招商引资项目服务。在服务好本局联系的两个重点项目的同时,指导好全县招商项目的谋划、包装,协助其他单位洽谈项目,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同时帮助办理项目落地后相关手续,加快项目建设步伐。

   (五)加强对联系乡镇、村的指导服务工作。协助联系乡镇做好计生、清理查处违法建设等中心工作;加强与发达地区的对接,帮助联系乡镇、村谋划“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及新农村建设项目。

    第五条  服务形象承诺:各科室工作人员接待、接拨电话、办理业务必须使用文明用语,热情、周到,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个人形象;做到清正廉洁,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不对外泄露服务对象信息。

    第六条  服务管理承诺:严格执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即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AB岗工作制”、“责任追究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承诺。

    第七条  服务监督承诺:受理举报和投诉,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受理举报和投诉地点设在本局(办)综合科(电话0570-6023980)。

    第八条  对服务承诺不兑现、违背服务承诺的责任科室,责令改正,并对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告诫、书面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法纪条规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开化县招商局(协作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开化县招商局(协作办)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和执行意识,确保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开化县党政机关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责任制规定》,结合我局(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招商局(协助办)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张德平任组长,负总责;副局长谷声任副组长,具体抓;局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条  督查主要内容,包括上级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县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工作任务分工,县委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分工、会议贯彻、文件批示和交办事项,本局年度工作目标。

    第四条  督查方式:

   (一)执行月度汇报制度。每月学习会交流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下一步计划,并填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按月进行督查重点工作落实进展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

   (二)建立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干部年度考评内容,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对未按规定执行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责任制的科室,责令改正,并对责任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告诫、书面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法纪条规处理。

    第六条  局(办)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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