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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层质监站工作联络和信息传递制度》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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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开质监〔2012〕26号

 


关于印发《基层质监站工作联络和信息传递制度》

的通知

 

各科、室、队、所、质监站:

    为进一步明确局职能科室与基层质监站工作职责,推进基层质监站规范化运行,建立“乡镇与局双层领导、职能科室协调指导”的基层质监站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基层质监站工作联络和信息传递制度》,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乡镇质监站  工作联络  制度  通知

  抄送:市质监局,华埠镇、马金镇、工业园区,汪晖副县长。     

  开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日印发

 

基层质监站工作联络和信息传递制度

 

    一、基层质监站与县局职能科室工作联络和信息传递制度

    第一条  基层质监站要树立大局意识和一盘棋思想,积极主动与县局职能科室进行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县局确定的基层质监站与职能科室的职责分工,及时进行处置。

    第二条  基层质监站接受县局职能科室的业务指导,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县局职能科室在本辖区内开展各项工作,对职能科室交办的工作,基层质监站应及时完成并按要求反馈完成情况。

    第三条  基层质监站要积极掌握辖区质量安全动态,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县局相关职能科室,由职能科室及时予以解决。

    第四条  基层质监站负责人每月参加局长办公会,交流辖区质量安全最新动态,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局职能科室需要基层质监站配合开展工作的,应提前通知,由基层质监站予以安排解决。

    第六条  县局职能科室应对基层质监站上报的各类信息进行分析总结,作为各项工作计划制定的参考。

    第七条  县局指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联系协助工业园区质监站,张邦华、严文俊为局下派工业园区质监站工作人员,严文俊担任联络员;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联系协助华埠镇质监站,朱睿、胡超丽为局下派华埠镇质监站工作人员,胡超丽担任联络员;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负责联系协助马金镇质监站,袁肖峰、廖安平为局下派马金镇质监站工作人员,廖安平担任联络员。

    第八条  局下派基层质监站工作人员每周必须要确保有1天以上时间,联络员每周必须确保要有2天以上时间在基层质监站上班,协助并指导质监站对辖区内企业开展质量安全监管日常巡查工作,督促企业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及时向局里报告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

 

    二、基层质监站与乡镇政府工作联络和信息传递制度

    第一条  基层质监站应坚持作为县局与乡镇政府沟通联系的重要平台,接受县局和当地乡镇政府的双重领导,必须主动积极参与融入当地政府的中心工作。

    第二条  按照基层质监站工作职责要求,明确基层质监站站长联系辖区乡镇政府,建立沟通交流渠道。

    第三条  基层质监站站长要定期向乡镇分管领导汇报辖区内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收集整理地方政府对质监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县局汇报。

    第四条  基层质监站要围绕乡镇政府中心工作,结合乡镇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例会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在县局和乡镇政府领导下,建立完善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第五条  基层质监站在监督检查或者联合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乡镇政府汇报。

    第六条  基层质监站要积极协助指导乡镇开展品牌培育、质量提升、计量及标准化工作,及时宣传贯彻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

    第七条  基层质监站要积极参与乡镇政府组织的各种活动,努力成为乡镇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促进辖区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八条  基层质监站要协助乡镇政府建立“三员”队伍,共同指导乡镇质监员、村居协管员、企业质量安全员在辖区内开展各项质监工作。

 

    三、基层质监与乡镇其他相关部门工作联系和信息传递制度

    第一条  基层质监站与乡镇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当地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互通信息、密切协作、提升监管合力,共同促进辖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  基层质监站应积极依托乡镇政府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等平台,通过主动走访、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方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交流信息,共享资源。

    第三条  基层质监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站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接到本站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举报,应及时移交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基层质监站应及时接收和处理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属于本站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辖区内出现食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需多部门联动处置的,基层质监站应及时报告乡镇政府以及局质量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并由政府统一领导,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行动。

    第六条  基层质监站要在乡镇政府统一协调领导下,加强与工商、安监等部门的横向协作,积极参加乡镇政府统一领导的其他职能部门牵头的联合行动或整治行动,形成监管合力。

    第七条  基层质监站要及时收集整理其他职能部门对质监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结合质监工作实际,予以采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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