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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2〕85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政府
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市作出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依法行政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前提下,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本办法及附后的审批流程图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主体在确定所要投资建设的项目前必须事先与住建局和国土局就规划建设用地的选址进行沟通,形成初步意见并落实好资金筹措方案后,方可向县发改局申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凡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进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
第四条 按照“能并不串”的原则,合并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
(一)对单项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将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3个程序合并为2个程序,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二)项目业主在完成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以后,在委托中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单项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编制初步设计文本)的同时,并联进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以及林地征用等的审批。
(三)除特别重大的项目外,凡已经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以及林地征用等的审批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可不再组织专家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直接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四)如果建设项目涉及河道(水域)、公路、桥梁、电力、电信、供水、市政道路、文物、防震、资金等,则县发改局在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召集水利、交通、供电、电信、市政、文化、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一并参加审查。
(五)合并施工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个审批环节,做到同时受理、同时办结。
(六)合并初步设计防雷审查和施工图设计防雷审查环节。
第五条 提前介入,优化流程。法律、法规规定审批事项具有前后置关系的,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要按照从优原则,做到后置部门提前介入审批过程,先期进行预审查,待业主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后即对相关许可事项予以审批。
第六条 创新审批方式。
(一)环评审批。在项目批准阶段,除重大污染项目外,环保部门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现场勘察情况,先出具项目初步环保意见,提交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审批决定。与此同时,根据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环评报告进入环评审批程序。
(二)符合放样条件的可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前先出具坐标定位图。
第七条 认真做好项目会商工作。要区别情况、分阶段安排会商,如对重大项目或情况复杂的项目,发改部门要安排前期会商,主要对项目进行预评价;有的还要安排中期会商,主要通报投资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快审批的建议意见或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重大的设计变更,主办部门也应安排会商,集中作出审批意见。
第八条 严格首次办理即登记和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业主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审批部门即予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即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交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审批职能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在项目业主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受理。对于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在项目业主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审批。对项目业主不履行承诺内容的,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十条 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公示、论证、评估、签意见(包括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进行公示、论证、评估和要求业主向第三方签意见。
第十一条 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理。审批流程图中标明的审批时限,不包括编制文本、评估论证、公示公告、听证和检验检测等所需的时间。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主动整理、搜集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催促中介机构按时提供评估、检测等报告或其他文书,不得明示或暗示中介机构虚报、瞒报经济技术指标,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积极创造开工条件,及时协商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加强工期、造价、质量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要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权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按规定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除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限定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书应当同等对待。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业主单位应当督促其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 严格责任追究。在行政审批工作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编制和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县监察局和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全过程的监管,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履行政府审批职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属上报国家、省和市的审批事项,按上报规定的要求执行。
附: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见PDF文档)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项目 审批流程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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