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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食药监〔2012〕32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
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各科室:
根据规范权力运行试点工作要求,现将《开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15日
开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强化对党政“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根据县纪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实行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旨在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力制衡机制。在防止权力过于集中的同时,能最大限度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确保决策科学,分工合理,使领导班子的战斗力进一步增强。
二、实施意见
建立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后,实行党政“一把手”从宏观管理负总责,授权副职领导具体分管,副职领导向党政“一把手”负责,党政“一把手”对副职领导行使权力实施监督的工作机制。
1.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组织人事工作由分管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干部人事任免、调动、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等,要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分管副职领导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建立和实行分级负责、集体讨论和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具体操作中,数额在5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分管副职领导审批后,再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数额5000元(含本数)以上的大额资金收支方案先由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变,财务印鉴不作变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局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职领导根据承担的职责权限负直接责任。建立分管副职领导定期向党政“一把手”和局党组报告财务工作制度,实行财务公开等制度。
3.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投标,明确一名分管副职领导按规定具体负责,党政“一把手”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职领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施建设与管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涉及工程项目的重要事项必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健全完善工程建设前期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分管副职领导定期向党政“一把手”和局党组报告工程建设情况等制度。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领导责任。实行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是贯彻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重大举措。单位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提高思想认识,把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实行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并不是党政“一把手”可以不管或不加强管理这些工作,而是在不直接分管的前提下对局机关的干部人事、财务、项目实施分级管理和有效监督,履行对分管副职领导行使权力的监管责任,仍然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梳理权力清单,明确职责权限。实行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要对人事、财务和工程项目三项工作的权力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干部人事工作作一次分析研究,财务工作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工程项目进行一次督查,摸清家底,列出清单。要将三项工作的权力清单分别授权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和分管副职领导,并明确分管副职领导的工作职责、权限及运作程序,确定权力交接的时间,及时办理变更等手续。要充分支持分管副职领导履行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分管副职领导行使职权的监督管理。分管副职领导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对领导班子集体和党政“一把手”负责,不得擅自超越工作权限。职权未明确的事项,要主动及时向党政“一把手”报告,重大事项提交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监督检查,明确工作纪律。实行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全局干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规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开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抄送:县纪委监察局
开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印发
附件:
开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三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项目三项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副职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一)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人事的副职领导签发相关文件。党政“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党政“一把手”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分管财务副职领导每月初要向主要领导汇报上个月资金收支等财务工作情况。
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综合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审批(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的经费支出由党政“一把手”审批),最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
2、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综合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该业务的副职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审批,最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
3、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综合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审批,最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
4、大额资金的支出(5000元以上,含5000元)。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综合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该业务的副职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审批,最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
5、项目资金的支出。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综合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该业务的副职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审批,最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
(三)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由分管副职领导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施建设与管理,主要领导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应及时建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完善项目管理制度,集体研究决定涉及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分管财务审批的副职领导不分管工程项目建设。派驻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综合办公室和相关科室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党政“一把手”要加强对副职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局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副职领导要主动接受党政“一把手”和其他班子成员的监督,每季度将分管工作情况在局党组会上进行汇报。
第五条 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应当接受县纪委、派驻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对未按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执行的事项,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第七条 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