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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12〕47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强和改进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加强和改进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加强和改进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整治(含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下同)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生产生活水平,保障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开化实际,特提出我县加强和改进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5号)文件要求,立足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深入实施“生态立县,特色兴县”发展战略,走“产业高新,小县大城,生态发展”道路,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创新开发模式等措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快城乡统筹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并重的原则,结合开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资源潜力调查基础上,科学规划,制订土地整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加大投入,加快推进,使土地利用效率和耕地质量明显提高,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条件得到改善,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进一步增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从而切实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1、“十二五”期间,完成每年市下达的工作任务,其中土地开发代垦造任务2190亩,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920亩。
2、每年完成土地开发自行占补平衡900亩,土地整理600亩。
3、结合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整村搬迁、地质灾害避险等工作,大力开展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复垦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三、具体要求
(一)调查摸底,分步实施
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与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下山移民搬迁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编制《开化县土地整治规划》。各乡镇要全面开展土地整治资源调查,进一步摸清家底,了解和掌握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各类项目资源潜力,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十二五”期间本乡镇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规划,年度开发计划报县国土局审批备案,要强化规划实施管理,分年度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规模、开发时序和区域,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突出重点,规范管理
1、项目立项。项目实施主体项目立项申报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现场进行踏勘,项目选址应符合立项条件,充分征求当地村两委、有关部门与公众意见。
2、规划设计。项目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项目预算应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衢州造价信息》进行编制。注重保护生态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3、实施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经批复的项目设计和预算,开展项目的招投标、工程实施、施工监理、项目审计等工作,加强工程数量、质量控制管理和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成立领导机构,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督,对相关事务进行协调。
4、竣工验收。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乡镇自验、县级初验、省市验收)制度,层层把好项目工程质量关。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和新增耕地面积严格把关负总责,项目验收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初验。项目验收要杜绝“走过场”,对不按规划设计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不落实后期管理措施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要并责成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三)完善制度,严格执行
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
1、项目法人制。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法人责任制,乡镇政府应专门成立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该工作的实施和项目的自验,对项目策划、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保证土地整治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各项指标的完成。
2、招投标制。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浙土资发〔2001〕298号)、《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开政发〔2008〕49号)和《开化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政办发〔2011〕53号)文件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管理。
3、工程监理制。项目实施主体应按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强化工程质量、进度,同时加强群众监督机制,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民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作用,聘请1至2名威望较高的村民担任质量协管员进行现场监督。
4、合同制。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人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明确相互各方的权责利。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纠纷调解处理按《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执行。
5、公告制。在项目实施前进行公告,明确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的范围及有关事宜,同时提出土地整治后的土地落实方案,供项目区的群众讨论、发表意见,整治完成后再进行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6、审计制。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报县审价中心进行审价。项目竣工后,工程资金必须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决算资金的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土地整治工作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实施土地整治,是坚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是缓解用地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必然选择,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推手,是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抓手。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府办副主任和县国土局局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国土、农办、农业、林业、水利、住建、公安、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协调全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具体负责牵头执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编制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规划设计、项目预算的论证、评审和项目初验,指导乡(镇)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并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二)高度重视,明确职责
发改局负责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立项、审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局负责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国土局负责做好计划编报、项目报批、政策业务指导、工程实施质量、进度全程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以及指标使用管理等工作。
县农办负责做好符合下山脱贫转移条件的农居点搬迁项目的组织指导、项目申报等工作。
农业局负责做好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园地项目的审批;参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及工程竣工验收;做好新增耕地种植、地力培肥技术指导等后续管理。并负责制定《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理和地力培肥实施办法》。
林业局负责做好项目区的林地使用许可报批、林木采伐报批等工作。
水利局负责做好项目区防洪、灌溉与排水等水利设施设计及水土保持等审查审批工作,对项目施工及技术性咨询辅导进行监督管理。
住建局负责做好下山脱贫安置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点等规划、建设指导和相关服务等工作。
公安局负责做好项目区内用于工程施工所需临时石料矿点的民爆物品的审批、管理等工作,及时查处各类阻扰项目实施和破坏项目相关设施等行为。
审计局负责做好对土地整治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项目涉及的经济活动、管理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的审计。
统计局负责做好新增耕地面积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省市要求做好项目选址、立项申报、政策处理、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申报审计、申报验收、后续管理等工作。同时邀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测绘、规划施工设计预算、施工监理等工作;做好项目区内涉及的责任田调整和开发方案的群众认可工作;做好项目区地面附着物的清点、丈量、登记造册、签字确认等工作;落实好青苗、附着物补偿等政策处理工作;做好工程合同签订与履行以及项目的开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做好新增耕地确认、种植等工作;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矛盾调处和社会维稳工作。
(三)创新机制,科学实施
1、工程施工费直拨制。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报县审价中心进行审价后,经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核,由乡镇按规定组织招投标,县财政局将工程施工费按工程进度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2、项目管理费包干制。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处理费、工作经费、其它费用(含:项目测绘费、规划设计费、招投标费、施工监理费、审计费、资料制作费等)。管理经费实行乡(镇)定额包干,管理经费实行分期拨付,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给乡镇。
3、资金分期拨付制。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工程资金采取直拨制,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期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项目竣工经审计部门审计,按项目决算资金进行拨付。
4、实行地力培肥补助制。为保证垦造耕地质量,提高新增耕地综合地力水平和粮食生产能力,项目验收后移交县农业部门负责后续管理,实行地力培肥补助。验收后实行五年后续管理和地力提升,补助方式根据农业等部门出具的分年度综合验收评分结果,由财政部门将补助经费拨付到具体实施单位或个人。(《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理和地力培肥实施办法》由农业部门另行制定)。
(四)强化考核,机制激励
1、加大综合考核力度。进一步加大土地整治工作年度考核力度,增加考核权重,严格奖惩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各级积极性,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2、鼓励社会力量多元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项目,逐步建立并完善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治新机制。适当放宽或扩大实施主体范围,鼓励公司、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参与土地整治,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土地整治项目。
3、设立专项奖励资金。为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有效推进垦造耕地项目的实施,营造共同协作相互配合的工作氛围,县政府实行专项奖励,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给相关单位。
(五)广泛宣传,浓厚氛围
土地整治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土地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为保障土地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主题词:土地 整治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