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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环境质量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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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

 

开质强县办〔2012〕7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环境质量示范创建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落实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质量强县示范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浙质强省发[2012]2号)和衢州市《关于开展质量强县、质量强镇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衢质强市办发[2012]5号)以及《关于印发开化县质量强县、强镇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开质强县发[2012]3号),县环保局牵头制定了我县环境质量领域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开化县环境质量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开化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2年9月6日

 

 


开化县环境质量强县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质量强县、强镇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开质强县发[2012]3号)精神,结合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和衢州市环保局联合下发的《衢州市环境质量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质量强县示范县创建”有关要求,特制定我县环境质量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建设质量强省的总体要求,以全面提升县域范围内环境质量水平为目标,大力发展生态经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坚持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推动整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创建目标

    从2012年起,力争市级环境质量强县,积极争取省级环境质量强县,群众对环境质量的满意度稳步提升。

    三、创建范围

    开化县。

    四、创建标准

    开化县环境质量强县主要有8项基本条件和11项考核指标组成,含盖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质量、环境管理、环境基础设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等内容,具体考核要求见附件2。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开展环境质量强县示范创建活动作为实施质量强市强省建设重要内容,促进环境质量提升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区推进示范创建活动的目标和任务,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动员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创建活动的财政投入力度,制订完善生态建设激励政策,重点用于创建奖励、示范项目补助和宣传教育等领域。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建和环境保护,充分调动社会资金投入生态创建的积极性,建立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健全创建机制。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质量强市、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和协作,建立运行有效的沟通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示范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载体,全方位宣传示范创建行动,提高社会公众对示范创建行动的认知水平。积极推广示范创建的典型经验,拓展公众参与的平台和载体,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形成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氛围。

 


附件1:

开化县环境质量“三强”(强区、强业、强企)

示范创建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

类型

 

 

负责人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主要

工作

成效

 

 

 

 

 

 

申报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环

保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强

县办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开化县环境质量强县创建标准及指标解释

 

    一、创建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县级政府所辖乡镇80%以上达到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2.上一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数评价原则上为优。

    3.产业结构较合理,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4.所辖区域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备。

    5.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成效显著。

    6.上一年度生态建设工作考核优秀。

    7.辖区内无省、市级重点督办的环境问题。

    8.两年内无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考核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标值

1

主要农、水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

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

≥40

2

森林覆盖率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

 

≥72

≥45

≥18

3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

%

≥90

4

“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

生态葬法行政村覆盖率

%

≥90

≥90

5

环境质量

水环境

 

 

基本达到功能区标准且

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气环境

达到功能区标准

声环境

达到功能区标准

6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

<4.5

且不超过省总量控制指标

7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60

≥60

8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90

≥9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9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10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11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二、指标解释

    一、基本条件

    1、所辖乡镇80%以上达到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指标解释:县(市、区)辖区内80%以上的乡镇(街道)被命名为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街道)。

    2、上一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数原则上评价为优。

    指标解释: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上一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数原则上评价为优。

    3、产业结构较合理,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指标解释: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正确处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有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严格禁止“两高一资”项目。完成设区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4、所辖区域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备。

    指标解释:建有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排水户所排的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达标排放,污泥处置达到无害化要求;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全省同期平均水平;建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达到无害化要求;妥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

    5、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成效显著。

    指标解释:完成“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年度和阶段性任务。加快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使村容村貌和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6、上一年度生态建设工作考核优秀。

    指标解释:上一年度生态建设工作年度考核为优秀。

    7、辖区内无省、市级重点督办的环境问题。

    指标解释:是指辖区内无省级和市级重点督办的环境问题。

    8、两年内无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指标解释: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认定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有关规定;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认定依据为省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

    二、考核指标

    1、主要农、水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2、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具体计算按林业部门规定进行。

    3、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

    指标解释: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定辖区内严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需要治理的废弃矿山中完成治理并恢复生态的比例。重点开展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基础工程设施保护区(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可视范围)、饮用水源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废弃矿山的治理。

    4、“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生态葬法行政村覆盖率

    指标解释:对“三沿五区”范围的坟墓进行治理,基本实现“三沿五区”无坟化、葬法生态化。农村生态墓地、城市生态公墓按照“园林化、艺术化、生态化、规范化”标准建设管理,确保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

    5、环境质量

    ①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辖区内主要水体按功能基本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标准,受过境水质影响的河流,其出境水质不降低。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②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城镇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③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城市及建制镇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6、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是反映随经济发展造成环境污染程度的指标,以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产生的污染物的数量计算。

    7、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使用总量的比率。

    8、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是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总量的百分比。有关标准,目前采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9、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占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直接用作肥料、制作有机肥、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1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开化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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