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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一窗式”四方联合办证工作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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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
开化县地方税务局
开化县国家税务局
开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开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开行政服务发〔2012〕31号
关于做好“一窗式”四方联合办证工作的通知

县行政服务中心各室,县地税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县国税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县工商局各单位,县质监局各科室、队、所:
    为了方便企业办事、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整合行政资源、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我县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在办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代办质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实行“一窗式”四方联合办证(以下简称“一窗式”办证),通过四方无缝隙合作,形成规范高效的经济户口管理机制。现将“一窗式”办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窗式”办证受理范围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不包括“三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二、申请办证所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所需提交的各类资料,以办理工商登记所需的资料为基准。
    申请人设立登记时所需提供的资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代理人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股东等主体身份证;验资证明;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其他资料(以工商为准)。
    申请人变更登记时所需提供的资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代理人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股东等主体身份证;验资证明;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原有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变更决定或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其他资料(以工商为准)。
    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所需的资料由工商窗口人员分别装入国税、地税、质监的资料袋。
    三、“一窗式”办证业务流程
    (一)设立登记
    1、工商窗口人员受理申请人各类资料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登记管理系统》,产生工商注册号,打印《营业执照》正、副本;并将《营业执照》副本交申请人,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刻制公章。
    2、工商窗口人员在申请人取得公章后,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录入工商注册号,取得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所需的相关工商信息,产生并打印《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一式一份,交申请人确认签章后,装入质监资料袋。同时赋予组织机构代码,生成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一一对应关系,按规定收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费用,然后打印《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工商窗口人员在《浙江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录入工商注册号,取得办理税务登记所需的相关工商信息,形成并打印《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交申请人确认签章后,装入国、地税资料袋各一份。同时赋予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然后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免予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赋码规则是:地区码(六位)330824+组织机构代码(九位)。
    4、工商窗口人员在发放《营业执照》正本同时,发放《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二)变更登记
    1、工商窗口人员受理申请人各类资料后,符合变更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登记管理系统》,打印《营业执照》正、副本,收回原有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2、工商窗口人员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录入原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取得组织机构代码变更所需的最新工商信息,产生并打印《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一式一份,交申请人确认签章后,装入质监资料袋。按规定收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费用,然后打印《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收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工商窗口人员在《浙江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取得税务登记变更所需的最新工商信息,产生并打印《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交申请人确认签章后,装入国、地税资料袋各一份。然后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资料移送
    工商窗口人员在办证过程中,应按规定收集整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一户一档,国、地税和质监各保留一份。
    工商窗口所需空白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收取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的票据由县质监局提前一个工作日提供。
    工商窗口所需的空白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由县地税局提前一个工作日提供。
    纸质资料由国、地税和质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于办证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到工商窗口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工商窗口人员应按月与质监窗口人员结清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
    五、其他事项
    行政服务中心在联合办证过程中要做好部门协调等工作,确保联合办证顺利开展。
    六、系统维护
   “一窗式”办证的《共享平台》由县地税局负责日常维护,县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协助维护。
    七、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8日起执行。

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  开化县地方税务局  开化县国家税务局  开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开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2月7日

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政府,县监察局。
开化县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        2012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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