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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财政局
开财库〔2013〕2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业务科室、各乡镇财政所: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财库〔2012〕1号)、《浙江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2〕45)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开化县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化县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实施细则》
开化县财政局
2013年1月18日
开化县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财库〔2012〕1号)(以下简称《规定》)、《浙江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2〕45),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国库)部门、支付执行机构和乡镇财政所。
第三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包括:
(一)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规范账户管理;
(三)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加强会计监督;
(四)及时组织会计核算,全面、准确反映预算执行;
(五)规范印鉴、票据、会计档案管理;
(六)其他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按照“金财工程”五统一原则,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开发的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
第五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组织和开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规范、高效、相互制衡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根据预算执行管理要求,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岗位包括账户管理、资金调度、业务审核、资金支付、记账会计、稽核会计、票据管理、印鉴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动态监控、系统权限维护等。
(一)账户管理岗位,负责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事项进行审批、备案,定期实施年检,动态管理上述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二)资金调度岗位,负责分析财政资金结构和收支变动情况,预测财政资金流量,科学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三)业务审核岗位,负责依据预算对用款计划(含政府采购用款计划)、支付申请等进行审核。
(四)资金支付岗位,负责对支付申请及收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支付要素进行核对,并开具支付凭证。
(五)记账会计岗位,负责对各类财政资金收支、债权债务、往来款项和上下级财政间结算等事项进行核算;组织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人民银行、上下级财政的对账工作;组织编审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等总预算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
(六)稽核会计岗位,负责复核资金支付凭证及会计凭证。
(七)票据管理岗位,负责保管财政资金拨款凭证、收入退还书、缴款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支票等财政资金收付相关票据和凭证。
(八)印鉴管理岗位,负责保管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专用章。
(九)会计档案管理岗位,负责整理归集及保管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十)动态监控岗位,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监控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支付及清算情况,对有关疑点或违规问题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十一)系统权限维护岗位,负责维护国库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权限。
第七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按照岗位设置要求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足额配备相关人员,可以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负责开具支付凭证人员不得管理支付业务专用印鉴,不得兼管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票据人员不得兼管支付业务全部印鉴;负责管理支付业务专用印鉴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系统权限维护人员,不得兼管资金拨付工作;负责管理信息系统人员不得兼管财政总预算会计具体业务工作;其他需要相分离的工作,应当由不同人员负责。
第八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选用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熟练掌握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等有关知识。
会计核算岗位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总预算会计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也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不满两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第九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风险教育。
第十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轮岗。
第十一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建立AB岗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A角、B角责任人。A角为岗位主角,对岗位承担主要责任;B角为岗位配角,对所做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A角在处理日常业务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主动告知B角,使B角全面熟悉工作。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因故离岗时,应按AB岗制度主动将有关工作交B角处理,不得违规替岗;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任用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应当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应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未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应当在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开设。
第十五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设置财政专户,规范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制度,按规定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开发的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账户管理信息。
第十九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账户管理情况。
第四章 财政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流程,将所有财政资金收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有效制衡。
第二十一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各项财政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条件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支付到供应商或用款部门。
第二十二条 财政资金拨付必须具有合法、合规、完整的预算和计划指标或者批准依据。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无计划、超计划,无批准依据或批准手续不全的资金拨付。对遵循“以收定支”管理原则的财政资金,根据收入进度拨付。
第二十三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预算执行(国库)部门或支付执行机构应对预算单位提交的用款计划和直接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一)用款计划审核。审核人员依据预算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支付方式是否适宜;
2.经济科目是否规范;
3.支出进度是否适宜;
4.其他需要审核控制的事项。
(二)直接支付申请审核。审核人员按支付业务审核标准受理预算单位发起的直接支付申请,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用途;
2.资金是否支付到相应的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
3.预算项目、预算科目、经济科目和用途是否相符,预算科目、经济科目是否符合《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
4.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5.财务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6.列支的费用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7.其他需要审核的支付要素。
(三)资金支付。支付人员对审核人员审核通过的电子信息,按有关规定核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生成有效直接支付凭证信息,通过网上银行系统或传递纸质拨款凭证进行支付。
1.网上银行系统支付。支付人员依据直接支付凭证清单,与代理银行网银系统接收到的电子支付信息核对每笔支付金额、收款人信息以及支付总笔数。核对无误后提交代理银行将资金支付到收款单位。
2.纸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支付。支付人员依据生成的直接支付凭证清单,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加盖预留印鉴后,由专人传递给代理银行,将资金支付到收款单位。
(四)资金清算。预算执行(国库)部门或支付执行机构生成并打印《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由专人传送国库,作为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对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业务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可包括以下方面:
1.支付内容及金额是否符合规定的授权支付范围;
2.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用途;
3.资金是否支付到相应的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
4.预算项目、预算科目、经济科目和用途是否相符,预算科目、经济科目是否符合《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
5.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6.财务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7.提供的原始票据是否符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
8.列支的费用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9.结算方式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务卡报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0.其他需要审核的要素。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直接支拨资金包括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国库)部门应对业务管理部门提交的电子申拨信息、纸质申拨单及相关拨付依据进行审核,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审核。至少应经记账会计、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两道环节”对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提供的拨付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如拨款依据为文件的,应核对确认网上签发的文件与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纸质文件是否完全一致;
2.申请拨付的金额是否与提供的拨付依据相符;
3.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是否与提供的资料相符;
4.纸质申拨单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员及分管领导的签字是否齐全。
(二)批复。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依据审核无误的资金拨付申请,通过信息系统对电子申拨信息进行批复。
(三)开票。支付人员核对已批复的电子申拨信息与纸质申拨单、拨付依据,核对无误后生成、打印拨款凭证,禁止手工填制。
(四)盖章。印鉴保管人员将拨款凭证与纸质申拨单、相关拨付依据核对无误后,在拨款凭证上加盖支付印鉴。
(五)拨款凭证交接。记账会计或支付人员在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后将印鉴齐全的拨款凭证传送给国库或相应的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同时,设置备查簿,序时摘要登记资金拨付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完全采用无纸化支付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系统安全控制机制,有关各方应当预先签订协议,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鉴、电子凭证的使用确认规范,无纸化支付程序及管理责任,保障财政资金和信息安全。
第五章 财政资金调度
第二十七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调度管理,定期分析资金结构和收支变动情况,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严禁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调度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八条 除财政补助社保基金的资金,以及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专项支出资金外,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不得列财政支出;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不得在总预算会计层面擅自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不得超越专户核算管理范围,将非专户管理的资金调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在保证支付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需将暂时闲置的财政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原则上在该专项资金的活期存款开户行转存,确需跨行转存到非活期存款开户银行的,应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存款银行;暂不具备实行招投标条件的,各级财政部门需按集体决策原则确定存款银行。
第六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一条 除有关专项资金按其规定的专业会计制度核算外,其余财政资金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一)各类财政资金收支;
(二)财政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三)往来款项的发生和结算;
(四)上下级财政间的结算;
(五)其他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采用信息系统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会计核算人员收到财政资金收付凭证等原始单据(含电子数据)后应当及时审核,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记账凭证;稽核会计对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发现记账凭证金额、列支科目等要素有误的,及时提请会计核算人员进行调整;记账凭证复核无误后,会计核算人员登记相应的会计账簿。
第三十五条 会计核算人员不得直接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登记有误的账簿信息,应当采取冲销法或补充登记法,重新填制调账记账凭证,经稽核会计复核无误后登记会计账簿。
第三十六条 会计核算人员应当按月进行会计结账,结账具体方法,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对账制度,采取网上对账、交叉对账、后台对账等方式,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一)按日对账。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按日与国库核对国库存款日末余额和财政收入。
(二)按月对账。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按月与国库(或代理国库)核对财政收入累计数和国库存款月末余额;将各专户账面余额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并通过后台对账方式,委托邮局或派人上门对账方式与各专户开户银行进行对账。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开户银行的上级单位核对专户余额账。
(三)年终对账
1.县级和乡镇财部内部预算执行(管理)部门应及时与业务管理部门核对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与预算管理部门核对指标执行情况。
2.上下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核对调度款、国债转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以及通过财政专户拨付的上下级往来款项。
3.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提供分单位、分科目、分项目性质的支出数据,与预算单位核对财政拨款收入、财政调剂收入和财政应返还额度等数据;与国库核对预算收入年度累计数。
第三十八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定期编制和汇总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三十九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定期打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装订成册,并由制单人员、记账人员、复核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及时清理结算财政暂存款和财政暂付款,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四十一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指导本级预算单位做好日常会计管理工作,组织年度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的编审和汇总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对总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由专人妥善保管。总预算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印鉴与凭证的保管使用
第四十三条 财政资金拨付使用的专用印鉴,是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印鉴时,须书面报经机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并相应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鉴一经启用,原印鉴即时失效。
第四十四条 财务专用章和名章,必须分别指定专人掌管使用。如有关人员外出,专用印鉴应分别指定专人保管和按规定使用,并办理交接手续。任何人员均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印鉴。
第四十五条 严格管理资金收付相关票据和凭证,对拨款凭证等财政资金收付凭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领用、核销实行登记制度。严禁稽核会计、印鉴保管人员、记账会计保管财政资金空白支付凭证。
第四十六条 支付凭证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留存联一起交由专人保管,定期销毁。
第四十七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配备单独的保险柜等设备存放,严禁由印鉴保管人员保管。建立盘点机制,预算执行(国库)部门主要领导或其授权人应定期、不定期对专人保管的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进行盘点。
第八章 系统维护
第四十八条 信息系统存储的总预算会计原始数据应当由专人定期备份至机房专用存储设备。保存电子会计数据的存储介质应当纳入容灾备份体系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建立密码、密钥等身份信息安全认证机制,明确各类岗位的系统操作权限,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中单位、用户、预算科目等基础信息的维护及用户权限的设置,关键操作环节需记录并保存日志信息。
第五十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拨款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管理,由专人根据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纸质依据在信息系统中对相关账户信息进行维护,并经稽核人员复核后方可启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账户管理、财政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五十二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严格监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情况和本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一)建立动态监控运作机制。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要按照“完善操作,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作机制,全面跟踪财政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核、支付、清算及核算的操作流程,监控每一笔财政资金支付的详细交易记录,及时核实预警疑点,深入核查重大事项,迅速纠正查实问题,即时通报违规情况,并积极开展与预算管理及主管部门的联动协作,形成事前事中有效控制、事后跟踪问效的资金支付使用监控模式。
(二)建立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要通过建立月、季、年报及专项报告等各种形式,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新情况、新动态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分析,挖掘根源、提出对策、反馈情况,及时快捷地为领导提供监控有效信息和决策参考,向预算管理部门和单位通报监控情况,促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更加规范合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的指导,定期检查下级财政部门账户管理、财政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十四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主题词:财政 会计管理 细则财政 会计管理 实施细则
抄送:省财政厅,市财政局。
开化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1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