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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教育局文件
开教发〔2013〕64号
开化县教育局转发《衢州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属学校(单位)、乡镇中心学校:
现将《衢州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实施意见(试行)》(衢市教综〔2013〕10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校(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务必传达至每一位教师,签订《拒绝有偿家教承诺书》,并严格执行文件精神,把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衢州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实施意见(试行)》
开化县教育局
发文形式:电子版
开化县教育局办公室
衢 州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衢市教综〔2013〕107 号
衢州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 从事有偿家教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将所有教学内容纳入正常教学过程,在课堂上给学生讲清楚、讲明白,在课外答疑解惑,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是目前社会上对教师师德 师风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影响教育满意度的重要问题,必须 坚决治理。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 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加 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人力社保部、监察部 2012 年第 18 号令)等,现决定对严禁公办 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员,下同)从事有偿家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认定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
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家教:
(一)组织学生在家中或其它场地进行补课并收取费用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动员、暗示或强制等手段,为他人或各种培训机构推荐学生,并从中谋利的;
(三)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各种培训机构中兼职、兼课、作业辅导、参与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取报酬的;
(四)其他应认定有偿家教的行为。
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
(一)被所在学校查实一次的,责令书面检查,学校进行通 报批评,取消当年全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资格。退还所收的全 部费用,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 30%。
(二)被所在学校查实两次的,责令书面检查,年度考核为基 本合格,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