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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党政主要领导 “三个不直接分管”操作细则》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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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环党组〔20137

 

关于印发《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党政主要领导

“三个不直接分管”操作细则》的通知

 

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规范权力运行工作要求,现将《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党政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操作细则》予以印发。

 

 

 

 

                                                中共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党组

                                                      2013年6月18

 

 

 抄送:县纪委,县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

  中共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党组        2013618日印发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党政主要领导

“三个不直接分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权力运行的监督,根据《关于开展规范县级机关部门权力运行工作的实施方案》(县委办〔201333号)、《关于印发〈关于实行机关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开纪〔2013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旨在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利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权利制衡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三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局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项目三项工作,由分管副职具体负责。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党政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的主要内容:

(一)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负责。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人事的副职领导签发相关文件。党政主要领导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党政主要领导不行使财务支出的直接审批权,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集体讨论和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1、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审批,最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

2、一般业务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核准,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审批,最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

3、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审批,最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

4、大额资金的支出(5000元以上,含5000元)。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核准,分管该业务的副职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审批,最后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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