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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限伐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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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363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限伐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限伐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13

 

开化县限伐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护我县森林资源,优化森林生态环境,扎实推进山区科学发展试验区和钱江源旅游度假区建设,逐步实现公路沿线美化、彩化和森林资源“双增”目标,根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开政发〔201246号)文件精神,将公路沿线的林地划定为限伐区,对林木采伐实行从严控制。现就限伐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限伐区范围

县域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两侧第一山脊及1000视线范围内的林地划为限伐区,全县共划定限伐区38.35万亩(其中:商品林20.11万亩、公益林18.24万亩),占全县林地面积的13.5%

二、限伐区林木采伐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各乡镇和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限伐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控制限伐区林木采伐,维护通道两侧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限伐区林木除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皆伐。

(二)坚持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原则。依照森林类别实施分类经营,采伐限伐区商品林的林木要结合“针改阔”和“景观林改造”等项目建设,大力营造针阔混交林。同时,加快限伐区内迹地和荒山的更新造林步伐。

(三)坚持依法凭证采伐、采造挂钩的原则。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对山林均在限伐区内的村、组和农户,因农民建房等农村基本建设确需采伐林木的,要严格把关;采伐后,营造林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进行迹地更新,未能及时更新的,第二年停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限伐区林木采伐方式

采伐限伐区内林木的,应依据森林类别和地类等因素分别采取以下采伐方式:

(一)公益林林木采伐,按照《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商品林林木采伐,按不同的森林类别和地类采伐:

1、中龄林,按抚育间伐或结合培育项目实施采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3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小于0.6

2、成过熟林,原则上实行择伐,其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30%。对林分衰老、树种单一、树龄在26年(含)以上且确需进行林分更新改造的杉木纯林,可进行30亩(含)以内的皆伐。

3、疏林,郁闭度小于0.2的针叶纯林,需要进行更新造林的,可实行皆伐。

4、灾害木清理、护林防火设施和项目建设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可采用必要的采伐方式。

四、限伐区林木采伐审批。

(一)采伐申请。林权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采伐申请。

(二)采伐初审。乡镇林业站以行政村为单位,对符合采伐条件的,初步制定采伐和更新方案。

(三)采伐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应当于当年6月底前将采伐审批材料报县林业局审核。

(四)采伐审批。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审批程序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依法审批发证。县林业局负责国有林业单位和公益林林木采伐的审批发证。

五、职责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

1、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限伐区的政策宣传、监督管理,落实管护责任;

2、负责制定落实限伐区的采伐、更新规划和林木采伐申请初审;

3、根据县林业局的委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4、配合林业执法机关查处涉林违法行为。

(二)林业部门:

1、制定和实施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

2、负责限伐区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3、负责限伐区林木采伐的审核;

4、查处乱砍滥伐林木、乱采滥挖树木的违法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成立限伐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限伐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林业局成立县限伐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小组,负责限伐区林木采伐日常管理工作。

(二)广泛宣传。设立限伐区事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要统一思想认识,组织力量大力宣传限伐区设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全县干部群众的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三)明确管护责任。将限伐区管理纳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限伐区林木流转和采伐管理工作力度,禁止限伐区林木流转,尤其是成熟林的流转。要落实村两委以及护林员对限伐区的管护责任,每年定期组织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护林员要及时更换。强化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障措施,探索建立限伐区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金制度,倡导采伐申请人与林权所在地行政村签订《更新造林协议》,并缴纳一定数量的造林更新保证金,确保更新造林及时完成。

(四)完善限伐区补偿机制。条件成熟时,根据群众意愿将限伐区内的部分商品林参照公益林管理,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向上争取公益林扩面计划,经省级林业、财政部门批准后纳入公益林管理,并按公益林标准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五)强化监管。各乡镇要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加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林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林地、非法采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林业生产经营秩序和森林资源安全,确保限伐区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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