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3]26号)的要求,经县地方税务局、县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从2013年6月7日起,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2011-2012年度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定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独立核算的各类纳税人,均为本次评定对象。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暂不评定等级,视情况确定管理等级,但不得视为A级。对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二、评定年度
本次评定年度为2011~2012年度,即纳税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纳税信用情况。
三、评定内容和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B、C、D四个等级,采用百分制考核,其中,税务登记情况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5分;发票管理20分;税(费)申报情况20分;税(费)款缴纳情况30分;无其他涉税违法行为20分。除特殊情形外,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含本数)评定为A级,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申报受理事项
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国税局负责受理;以缴纳营业税和其他税种为主的,由地税局负责受理。
纳税人应及时领取《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一式两份),对照浙国税发〔2011〕82号文件,客观如实进行自评,在7月1日前,将《浙江省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交主管税务机关,逾期不再受理。
咨询电话:开化县地方税务局6190271;开化县国家税务局6022890。
开化县地方税务局 开化县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