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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3〕75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实施意见
为营造总部经济发展良好环境,鼓励本县企业做强总部,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促进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2〕42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开化县办理工商注册(上市公司住所地为开化)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现统一核算,并在开化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资信状况良好。
3、设有下属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且营业收入来自县外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二)同时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制造业总部。指从事先进制造业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且上年度在本县缴纳各项税收和社保五费不低于800万元。
2、服务业总部。指从事现代物流、休闲旅游、商贸零售、商务会展、科技研发、创意设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股权投资等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上年度在本县缴纳各项税收和社保五费不低于400万元。
3、现代农业总部。指从事现代农业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上年度在本县缴纳各项税收和社保五费不低于400万元。
4、建筑安装业总部。指从事建筑业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且上年度在本县缴纳各项税收和社保五费不低于800万元。
(三)认定分类和程序。自本意见颁布之日起从县外引进,在我县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对我县本土现有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现有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初审后提交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核。
二、总部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经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按到账注册资金给予落户奖励,其中,注册资金在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金在5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注册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2、对在国内、境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至我县的总部企业,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1、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
2、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购置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对新引进总部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办公、商服、住宅用地自建的总部大楼,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自用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总部大楼所处区域给予差别补助:城关片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区域每平方米400元。
4、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自建总部大楼或新购置、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政策。
5、自建总部大楼,允许部分面积出租,出租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70%;对年度纳税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总部企业和年度纳税额达到25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现代农业、建筑安装业总部企业自建总部用房,允许部分面积出售,出售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30%。
6、享受上述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投入使用5年内,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的,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三)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前3年给予80%奖励,后2年给予60%奖励。
2、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以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为基数,对其增长超过5%以上部分给予80%的奖励。
3、总部企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对年度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5000万元(含)以上、且亩产税收达15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总部企业,按照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可用部分的50%予以扶持发展;对年度依法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现代农业和建筑安装业总部企业,按照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可用部分的50%予以扶持发展。
(四)总部企业突出人才奖励。
1、总部企业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产业突出人才,依法在我县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县财政可用部分,给予个人生活补助。
2、上述人员在我县购买自住用房的(仅限一套),按房产过户缴纳税费形成的县财政可用部分给予个人购房补助。
3、总部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符合条件的,建议优先推荐为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选。
4、总部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产业突出人才的子女就学事宜,由总部办提出安排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一)对企业同一项目内容,既符合本政策又符合我县其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规定之外的其他优惠政策,参照我县各类现行政策执行。
(二)企业每年兑现各项扶持政策的总额度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产生的县财政可用部分。企业当年纳税产生的县财政可用部分不足以兑现当年应享受的各项扶持政策的,可顺延至下年度兑现,自认定之日起5年为限。
(三)若遇国家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另行制订扶持政策。
(四)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府办、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农业局、国土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商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审核有关奖励和补助事项,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