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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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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地方税务局
开化县残疾人联合会
开地税发〔2013〕34号
关于完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为加强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55号)、《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3]134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批复》(开政发[2013]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从2013年7月1日起对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残保金征缴工作作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在职职工总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及其它形式的用工)1.5%的,均应依法缴纳残保金。残保金按单位在岗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00元征收。2013年度从7月1日起计算,按每人150元征收。
    应缴残保金=(在岗职工人数-已确认安置残疾人人数×100÷1.5)×征收标准;达到或超过安置比例的不征收残保金。
    二、征缴办法
    各缴费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2013年度9月20日前)向县残联报送所有在职职工名册,并于每年7月15日前(2013年度10月31日前)在缴费账户中存足应缴残保金金额。县残联应于每年6月15日前(2013年为9月30日前)将各单位应缴纳残保金金额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负责《税友龙版》应征数录入,与各单位签订一户通扣款协议以及征缴工作。
    三、用人单位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确认和应提供的材料
    1.《开化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2.本单位在职职工和残疾职工名册。
    3.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2013年为9月20日前)向县残联申报本年度残疾人就业安置情况,未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的,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四、法律责任
    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又不按比例缴纳残保金的单位,将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附件:
    1.开化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2.开化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人员名单

 

开化县地方税务局    开化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8月24日

 

主题词: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残保金征收  通知
主送: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开化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3年8月24日印发

 

附件下载:开化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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