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留有余地。
第三条 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中心,医保中心的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料的整理、补偿初审、政策咨询和计算机管理。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
(一)未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本县农村户籍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在自愿的前提下,都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加”。鼓励农民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二)持《浙江省居住证》长期在我县农村居住,且未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
(三)本县在外经商务工的农村居民,按规定已参加就业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再同时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重复享受待遇。
第六条 设立县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
(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缴纳统筹金,每人每年70元;
(二)财政按当年度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0元(含体检经费每人15元);
(三)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居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可给予适当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村居民摊派,也不得向银行借贷。
(四)农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内的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二级以上残疾人员,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第七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收缴办法
每年年底,由县、乡镇政府组织宣传发动,由乡镇政府负责收取下一年度个人统筹金。并以乡镇为单位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个人统筹金汇入县财政局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每个乡镇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不能低于县要求,低于县要求的由乡镇补足。
第八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给付范围
凡统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因患各种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逐级转院的上级定点医疗单位住院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均属于县农村合作医疗给付范围。
因公(工)负伤、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事故致伤、行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以及其它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均不属于农村合作医疗给付范围。
药品、特检项目的给付范围和原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医改基本药品目录执行;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上级精神,及时调整基本药品目录中药品的报销比例。
第九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一)参合对象在医疗费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进行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