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村(居)委会、各办公室:
经镇政府研究,现将《开化县华埠镇政府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埠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华埠镇政府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华埠镇项目建设,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的使用政府投入的建设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埠镇区域范围内,凡由镇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投资和补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镇政府设立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招标、工程质量管理、工程验收备案等一系列日常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市、县关于基本建设土地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进行工作。
(二)参与和制定并实施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三)协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论证,规划设计、土地审批及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等。
(四)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在镇规定范围内实施相应的招标,选定具有建设项目相应资质的工作单位,参加有关建设项目合同的洽谈。
(五)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投资、进度进行控制,严格合同管理。
(六)严格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复核,参与决算审核和工程结算的相关工作,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编报基本建设结算和相关资料。
(七)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廉政责任制。
(八)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各工程建设项目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拿出施工草图、预算及施工方案后,填写《华埠镇建设工程项目报批表》,经镇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分管领导提交镇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或镇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管理标的
第五条: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镇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按规范程序办理相关招投标手续,其标的为:
1:凡投资额在30万(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含本数)至3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装修、市政、新农村建设、水利、交通工程等)按《开化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規定在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特殊工程建设项目,由镇建设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择优选择施工承包单位,镇纪委全程监督。
3:单项工程造价达3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签订监理合同,监理费用达3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4:设计(勘察)费在30万元以上,可采取公开招标,择优选取有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镇政府所辖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存档。
1:合同的签订程序:设计、勘察、监理等项目前期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经办,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工程项目法人(镇长)与施工单位签订。
2:合同的发放范围:镇财政办、分管领导以及根据工程需要分发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3:合同的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切实加强对合同监督管理。
(1)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单位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
(2)财政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财务结算拨款事宜。无合同的工程一律不准支付工程款,否则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施工方、监理方应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合同条款,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通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及时进行核算,并经县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审计后和施工企业结算。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八条:组织各方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介绍设计意图、结构把关、施工要求、技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对工程项目的整体造价做进一步复核,对超出投标价部分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施工中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对批准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和确定的设计方案(含概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修改。
第十条:应严格控制到场的各种材料、管道、设备的质量,禁止不合格的材料、管道设备用到工程上去。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单位和各工种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各阶段性验收工作,召开主持各种形式的工程协调会议,并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负责办理各种有关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施工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对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部分工程必须返工至合格。
第六章 工程变更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增加、材料等的设计变更时,应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人员和业主项目负责人共同提出,经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镇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签发书面联系单,否则,不得变更,不得增加工程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