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意外伤害住院补偿程序,维护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开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开政办发〔2011〕88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意外伤害住院补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范围
本通知所称意外伤害是指无他方责任情况下参保群众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因突发因素对人体造成损伤,即非他方原因发生的摔伤、扭伤、创伤、烧伤、烫伤、农具误伤及自然物坠落伤害等。
下列情况之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不予补偿:
1.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含受雇佣致伤)或其他责任事故应由他方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
2.打架斗殴、违法犯罪、服毒、自杀、自伤自残引起的医疗费用。
3.动物咬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4、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驾驶非法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5、炸鱼、非法或违规使用爆炸物品、非法用电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6.未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或调查不实的医疗费用。
二、补偿手续
1、联网实时结报手续。发生的意外伤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住院补偿范围的,住院医生应告知患者,必须在入院48小时内如实填写《开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意外伤害调查报告》(附件一),内容包括意外伤害者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受伤原因、时间、地点等情况。由住院医生和住院科室(或医保科)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到住院登记(收费)处提交实时结报申请,24小时内将《开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意外伤害调查报告》送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中心,经中心审查复核同意实时结报的,可以联网实时结报,当场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