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及管理,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浙卫发[2012]96号)和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浙卫办妇幼[2012]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及管理机构
(一)管理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检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日常管理。
(二)签证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至2012年8月1日起,全县只保留开化县妇幼保健院、开化县人民医院、开化县第二人民医院、开化县中医院等4个县级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证资质,停止注消开化县华埠人民医院、开化县池淮中心卫生院、开化县村头中心卫生院、开化县马金中心卫生院、开化县苏庄卫生院等5家医疗卫生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证资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二院只负责本机构接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和换证工作;县妇幼保健院除负责本机构接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和换证工作外,应同时承担县内其他医疗机构和非助产机构接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审核办理,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遗失补证工作。
二、发放管理要求
(一)首次签发
1.婴儿在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助产机构内出生(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该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下同),应当在出院前由婴儿母亲向该助产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领取时,应当提供婴儿母亲和父亲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见附表1)。
2.婴儿在县内不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助产机构内出生,应当在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县妇幼保健院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领取时,除提供婴儿母亲和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外,还应当提交助产机构出具的《接生记录证明书》等证明材料(见附表2)。
3.家庭出生: 婴儿在非助产机构出生,婴儿母亲应当7天内上报当地卫生院。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向县妇幼保健院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领取时,除提供婴儿母亲和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外,还应当提交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记录证明书》、婴儿父母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见附表3)、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婴儿出生地村委会及当地政府等证明材料。签证机构经调查核实后难以查清婴儿出生情况的,应当要求申领人提供当事人的亲子鉴定书。
4.婴儿出生30日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按本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用A4纸书写,一并装入档案)。
5.婴儿家庭出生的,30日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按本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换领
1.换领的几种情况:
①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项目出现差错的(在盖章之前发现的错误则当废证处理;盖章之后发现的错误,则作换证处理);
②《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
③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④《出生医学证明》严重损坏不能辨认;
⑤当事人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⑥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换证地点:原签证机构。
3.换领人员:未满18周岁的由母亲,年满18周岁的由本人。
4.换领时同时交回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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