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随着经济发展,流动人口逐年增多,为了做好流动人口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根据省市流动孕产妇、儿童保健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本县流动人口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委托书的运转。
2、产科医疗单位:医师孕检或住院分娩发现孕产妇无保健册,做好登记,同时动员孕妇到妇保院建卡。
3、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和儿童的调查、摸底、追踪、随访工作,定期召开联系员会议,向村委会、计生办了解待孕妇女、孕妇及儿童情况。每周进入《浙江省流动孕产妇信息交换平台》搜索流动孕妇,并首接负责。发现流动孕妇和儿童,按规定进行管理、记录,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户籍所在地妇保院或乡镇卫生院,并做好统计。
4、村保健员:负责掌握本村流动孕产妇和儿童详细信息,及时上报乡镇保健员。
二、管理对象及程序
1、管理对象
(1)流出对象:具有本县户籍但离开本县;
(2)流入对象:县外户籍进入本县。
2、管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