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做好2012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园区安监站: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许可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现就我县2012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对象
1、 换证: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申请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详细名单见附件1、2);
2、新办证:符合设点要求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许可条件申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零售经营相适应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风险赔偿资金,具有能够保障安全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3、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距离不少于100米,与车站、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少于50米;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材料
零售单位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3、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4、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5、安全生产责任书;
6、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证时提供);
7、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8、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承诺书。
四、许可程序
为方便群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按属地管理,申请人根据许可要求,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册后交所属乡镇(园区)安监站;
2、各安监站根据许可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明确的初审意见“同意”或“不同意”,并加盖当地政府公章后,由安监站人员或申请人报县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窗口;
3、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窗口受理后,在规定的许可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4、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经局领导审批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颁发的理由;
5、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窗口领取许可证或通知书。
五、工作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是一项社会关心、经营者关注的重要工作,各乡镇、园区要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初审工作,确保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安全、有序。
1、做好调查,充分掌握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情况,对拟申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及参加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资格证知识培训的人员进行排查摸底;
2、严格初审,工作到位,意见明确,确保提交的申报材料规范齐全,让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人员少走弯路;
3、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日常监管,掌握经营安全状况,对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的,及时报县安监局,按照许可程序,注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4、请各乡镇、园区安监站对拟申办(换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及参加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资格证知识培训(再训)人员排查摸底情况结合附件1、2进行梳理后于2012年10月18日前报县安监局综合科。联系电话:6023229;6023759。
附件:1、到期未换证的烟花爆竹经营户(46家)
2、2012年底到期的烟花爆竹经营户(147家)
3、相关申请资料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 许可 通知
抄送:市安监局,县府办,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供销社,存档。
开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