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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合格(规范)饮用水源 保护区复查工作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城乡居民用水安全,根据省环保厅《关于深入开展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174号)和衢州市环保局《关于深入开展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复查工作的通知》(衢市环函〔201339号)的要求,决定开展全县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复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保护区内的违法污染源,完成饮用水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并实施保护区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我市饮用水水源安全。 

  二、工作部署 

  (一)复查水源,制定整改方案(912日至930日) 

  相关乡镇要对照《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标准》(附件1),对辖区内合格饮用水水源地(附件2)进行全面摸排,认真填写《开化县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隐患明细表》(附件3,重点清查保护区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污口等污染现状和保护区界碑、告示牌、警示牌的设立情况。根据摸排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并将方案于1015日前上报县环保局。 

  (二)集中力量,实施工程治理(920日至1115) 

   根据整治方案,乡镇会同相关部门对前期发现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存在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要集中力量进行整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按照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巡查及保洁制度,增设保护标识。县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开展不定期抽查,保障整治进度和整治效果。 

  (三)巩固提高,迎接省市复查(11151130) 

  11月上旬,县环保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全县予以通报。各乡镇根据检查情况,进一步落实整改意见,巩固提高创建成果,上报工作总结,迎接上级复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事关广大城乡居民用水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保护力度。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各乡镇要落实分管领导和专责人员,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日常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精密配合,加强对乡镇的工作指导和配合,形成部门和镇乡齐抓共管、有效推进的工作机制。 

  附件:1.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标准 

  2.开化县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复查清单 

  3.开化县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隐患明细表 

  4.开化县完成创建和拟创建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地分工责任表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31012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1012日印发 

 

 

  

  附件1 

  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标准 

    

  一、所有在用和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要求划定保护区范围,并经省政府批准。 

  二、各级保护区都有明确的地理界线,设立标志鲜明的长久性界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类型、内容、位置、构造、制作及管理与维护符合环境保护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的规定。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交通道口或人群聚集的场所设置有长久性的刻有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告示牌。 

  四、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管理 

  除符合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规定外,无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3.船舶通行、停泊、装卸,但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允许通航的区域除外。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二)二级保护区管理   

  除符合准保护区的管理规定外,无下列行为: 

  1.设置排污口; 

  2.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设置畜禽养殖场、网箱养殖; .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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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三)准保护区管理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无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水上加油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2.向水体排放和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有毒有害污染物; 

  3.堆放、倾倒和填埋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 

  4.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包装器材; 

  5.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汞、镉、铅、砷、铬等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的化学品或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 

  6.法律、法规禁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五、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有关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要求执行。 

  六、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按规范设置相应的水质监测断面(井、孔),按有关要求开展常规监测和全项指标分析,列入自动监测站安装计划的完成安装并正常运行。 

  七、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二类标准,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有关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三类标准。水质评价按照最新《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执行,其中总氮只作为富营养化评价依据,粪大肠菌群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不作为水质评价指标。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三类标准,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有关要求。 

  八、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确定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水源保护区领导小组和负责日常饮用水水源管理的办公室,并配有专门管理人员。 

  九、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如巡查及保洁制度,库区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物质运输管理制度、水质监测制度、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污染源和潜在事故源排查机制。 

  十、环保、建设、水利、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各司其职,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基本标准为除上述“第七条”要求以外的全部内容。 

    

    

    

    

    

    

    

    

    

    

    

    

  附件2 

  开化县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复查清单 

乡镇 

水源地名称 

城关镇 

龙潭饮用水水源地 

马金镇 

八甲坝饮用水水源地 

何田乡 

何田溪饮用水水源地 

村头镇 

村头溪饮用水水源地 

中村乡 

中村溪饮用水水源地 

    

 

 

  

  附件3 

  开化县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隐患明细表 

                (水源地名称)                                  填表人:              

序号 

基本标准 

存在问题 

整改计划 

备注 

1 

所有在用和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规定保护区范围,并经省政府批准。(2007年前创建的可不依照技术规范要求) 

  

  

  

2 

各级保护区都有明确的地理界线,设立标志鲜明的长久性界碑。保护区标志符合《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准技术要求》(HJT433 - 200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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