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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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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13〕97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化县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8日

 

开化县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和有害畜禽产品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包括国家规定的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和畜禽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是指对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按照《规程》进行的焚毁、化制、掩埋,以及用沼气池、化尸池和高温高压、高温生物降解等方式进行的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屠宰、经营、加工、运输、贮藏和食用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

第五条 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遵循属地管理、就近处理的原则。

第六条 实行政府负总责,部门和乡镇分工负责的方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一)乡镇政府履行以下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生物安全处理监管职责:

1.组织建设乡镇级、村级公共设施,确定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和管理单位及其相应职责,对辖区内公共设施日常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督促其严格按《规程》等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并将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区域、位置、联系方式、服务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布。

2.做好辖区内单位(个人)自建自用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指导和日常监管。

3.指导农村散养户,采用就近深埋或交给公共设施处理的方式,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

4.及时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辖区内各场所的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落实人员监督无害化处理死猪,并统计、上报无害化处理的数据。

6.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责任制度。

(二)县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屠宰、诊疗、科研等场所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监管和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数据汇总审核上报工作;做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督促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自建处理设施。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公共设施建设及其运营经费,单位或个人自建设施补助经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等经费。

(四)县农办:负责结合村庄环境整治,将化尸池(窖)建设列入整治内容,并监督建立管理制度。

(五)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公共设施建设场地的规划布局;公共设施和单位自建处理设施的建筑质量监管;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县城水域(西渠)的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并运送至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深埋处理。

(六)县水利局:负责做好马金溪城关镇龙潭大坝至山甸大桥水域的漂浮畜禽和畜禽产品的打捞责任制,并将打捞的漂浮畜禽和畜禽产品运送至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深埋处理;监督各乡镇、村河道、水库等水域漂浮畜禽和畜禽产品的打捞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县工商局:负责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集贸市场处理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监管;组织不具备处理设施建设条件的畜禽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冷库等与公共设施运营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并监督执行,或监督就近掩埋。

(八)县环保局:负责公共设施、自建设施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

(九)县商务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死生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使用监管。

(十)县安监局:负责做好公共设施和自建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的安全监管。

(十一)县公安局:负责对违法弃置、屠宰、经营、加工、运输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负责对抵制或举报违法处置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行为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案件的侦查;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商务、工商等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

(十二)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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