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政﹝2013﹞109号
池淮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及产业提升
工作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镇畜禽养殖业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开化县“共建生态家园·打造东部公园”干部走亲连心服务基层行动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开化县畜禽禁养区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及产业提升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生态养殖、资源利用、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镇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通过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我镇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镇建立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及产业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方永昌任组长,汪石平任副组长,组员为:余永桃、童佳、余斌。
二、划分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符合环境承载力、水环境容量、生态环境状况要求。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规范有序,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政策扶持,重视宣传引导,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划分标准,从严控制规模,提高准入门槛,加大污染综合防治。
(五)依法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区域控制制度,加强对禁限养区畜禽养殖的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鼓励村民自治的原则。增强村民环境意识,完善村规民约,规范村庄畜禽养殖行为,保护和改善村庄环境,实现农村畜禽养殖管理自治。
三、划分区域
我镇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三类。其中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存有能繁母猪或存栏生猪3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养殖规模,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换算;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一)下列区域划分为禁养区:
坝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 池淮溪主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高速公路、省道两侧200米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