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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工业园区办)财政所:
    为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有效实施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建立乡镇财政管理检查制度的通知》(开财预[2006]17号)要求,决定开展2013年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根据开财预[2006]17号文件要求,本次检查的对象为各乡镇(工业园区办)财政所。
    二、检查范围
    被检查单位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财政财务核算资料、相关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三、检查工作时间
    2013年11月4日至2013年11月30日。
    四、检查内容
    结合年度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围绕乡镇财政资金管理、财政规范化建设和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来展开。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银行账户及现金管理情况。
    2、非税收入和票据管理情况。
    3、各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土地整改项目资金监管情况,要求抽查到村。
    4、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情况。
    5、债权债务管理情况。
    6、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7、资金支付流程执行情况。
    8、财经纪律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公务接待费、规范津补贴执行和违规收费等情况。
    9、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10、上年度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财政财务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及与检查密切的相关文件、依据,不得拒检或无故拖延。
    2、各检查组要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开展监督检查,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案件,应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3、各检查组要认真填制工作底稿,增强检查结果的说服力。对检查结论持有不同意见的,检查组必须认真研究,并就意见逐一进行认定并说明理由,纳入检查报告一并上报。
    4、各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廉政制度和工作纪律,树立财政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O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财政监督局 6190759、6022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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