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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关停、搬迁工业企业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关停、搬迁工业企业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4226 

    

开化县关停、搬迁工业企业补偿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尽快淘汰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产品和工艺,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旧厂区改造,推进我县生态功能区和国家东部公园建设。现就我县因落后产能淘汰、生态环境整治、安全隐患无法消除而关停、搬迁的工业企业制定如下补偿政策: 

  一、补偿对象 

  因落后产能淘汰、生态环境整治、安全隐患无法消除等因素,列入县政府关停、搬迁计划的工业企业。 

  对期限内达不到整治提升要求等原因,而由政府依法予以强制关停的企业不予补偿。 

  二、补偿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工业企业; 

  (二)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 

  (三)补偿资产要以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 

  三、补偿范围 

  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关停、搬迁企业补偿范围:土地、建筑物及其生产设备。 

  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关停、搬迁企业补偿范围:必须拆除的生产设备。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按照《开化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2)划拨土地:按非耕地征收标准、土地开发建设成本评估价予以补偿。 

  3)集体土地:按现行公布执行的区片综合地价、土地开发建设成本评估价予以补偿,需征转用的由所在地乡镇、园区负责依法征收,不需征转用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4)租赁土地:因终止租赁合同,给予6个月以内的租金补偿。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异地搬迁,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为原企业异地置换同面积的工业用地,差额部分按现行公布执行的最低工业用地限价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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