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化县城区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非福利性住房。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开化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和政府扶持、总量控制、严格标准、定价销售的原则。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的要求进行,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
第六条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等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统筹纳入本县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地方年度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县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金融等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根据城镇居民居住水平和发展要求,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合理确定大、中、小套型及面积比例。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后不得转包。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科技含量。
第十条 工程项目的验收,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经验收合格的住房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施工、销售及售后服务、贷款偿还和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销售住房时,应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明码标价书》。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确认。
第十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化县城区城镇居民户口;
(二)中低收入的家庭或中低收入且年满30岁的单身居民;
(三)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具备条件的家庭(个人),每户只能购买一次(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四条 中低收入户和住房困难户的标准,每年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物价、民政、统计、住房资金管理等有关部门测算,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开化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并提供户籍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对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出具证明;
(三)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镇政府签署审核意见;
(四)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五)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审批;
(六)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在《开化报》登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自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申请人可到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开化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以下简称《购房证》)。
《购房证》自发放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并不得私下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