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有效应对我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制定的《齐溪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齐溪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齐溪镇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日
附件:
齐溪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指导我镇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衢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化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开化县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镇政府统一领导,村委会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工作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和整改督查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齐溪镇行政区域内,处置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2、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⑴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⑵超出事发地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⑶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对我市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⑷国务院认为需要有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⑴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⑵ 一次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 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倒的;
⑷ 经上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⑴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带来严重危害的;
⑵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 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⑴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县以上2个乡镇,给大众饮食案例带来严重危害的;
⑵ 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 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镇政府成立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镇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镇卫生院院长任副总指挥,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为应急指挥部成员;镇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和若干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院。
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镇卫生院、中心小学、镇派出所、纪检监察室、财政所、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等组成。
3、1、1 镇应急指挥部职责
⑴ 落实开化县应急指挥部的决策;
⑵ 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⑶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项的决策;
⑷ 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⑸ 审议批准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⑹ 向开化县政府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3、1、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镇卫生院负责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调查处理等工作;
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病员救治,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食物中毒案例事故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镇企业站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镇中心小学负责协助镇卫生院对学校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镇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或者责成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镇财政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其他有关单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3、1、3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镇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镇卫生院,办公室主任由镇卫生院院长担任。
3、1、4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⑴ 贯彻落实镇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⑵ 检查督促各村、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⑶ 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⑷ 向镇政府、镇应急指挥部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⑸ 完成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3、1、5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级成及其职责
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立即组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事故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镇应急指挥部。
各工作组主要职责:
⑴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镇卫生院、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单位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单位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⑵ 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督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置,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⑶ 医疗救治组:由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
⑷ 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⑸ 专家咨询组:镇卫生院和相关单位牵头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⑹ 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⑺ 综合保障组:由镇派出所、纪检监察室、财政所负责。负责维护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安定;协助调查组、处理组、救治组、查办组开展工作并为其他工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情况。
⑻ 信息发布组:在镇党政办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处理事故发生地现场记者采访的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应急指挥部讨论确定后,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3、3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镇卫生院负责全镇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齐溪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齐溪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各村委会实施食品安全事故预案。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为:
⑴ 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⑵ 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镇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建立畅通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4、2 预警
4、2、1 日常监管
镇应急指挥部个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加工、包装、运输、储存、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结合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等级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4、2、2 建立通报制度
⑴ 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b: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⑵通报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