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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公告2014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第1号),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承担政府任务;
(三)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
(四)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二)最近月份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报表(如相关报表已录入办税服务系统,则不需要提供);
(三)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