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开房保办〔2014〕1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申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开化县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实施方案》经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抄送:县府办,吴耀光常务副县长。
开化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印发
开化县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有效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开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对象
本次申请对象为华埠镇、芹阳办事处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它建制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今年暂不列入申请,以后逐步纳入申请范围。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城区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或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三)持有低保证或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428元以下;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
符合上述1、2、3项条件,年满28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2项所指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微利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私房以及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包括尚未办理房产证的)。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原来曾有住房但现已5年以上没有住房,或将自有房产转让、析产、赠与给子女等直系亲属10年以上的,视作无自有住房。原来曾有住房包括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已被拆除的私房,领取过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原来曾有住房但现已没有住房未满5年,确因重大疾病等原因的,由县监察、住建、民政等组成审核小组集体商定。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