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宅基地不仅关系到农民的住房保障,同时关系到农民的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合法居住权,实现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重要基础;是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明晰农村宅基地权利归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县积极开展了村庄地籍调查、地籍信息化建设,每年各乡镇都对新批准的宅基地进行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但由于部分乡镇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加上土地权源资料不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难,以及农民产权保护意识不强,造成宅基地确权登记率不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工作计划,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强化农民产权保护意识,动员农民主动申请登记,努力提高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率,为真正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等权能创造条件。
二、分门别类,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农村宅基地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是影响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进度的主要原因,各乡镇要以尊重历史的态度,为民务实的作风,勇于创新的精神,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调查摸清所在乡镇农民宅基地未能确权登记发证的类型,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翻建的,可以凭本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权属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的,未批部分若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及乡镇政府有关规定处理的,可以凭当时处理材料或处罚凭证票据补办用地报批手续,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未批部分若至今未处理的,可由本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参照当时的处理政策进行处理并补办用地报批手续,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农民建房违法占用宅基地,但使用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处罚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属未批先建的,按土地利用现状对不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属少批多建的,但批准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土地利用现状对原批准面积与规定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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