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缓解在职职工患病医疗费用负担,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关于推进我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总工发[2013]86号)和《衢州市总工会关于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衢总工字[2013]5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2014年要确保8000人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并逐年提高参保率。
(二)基本原则
1、拾遗补缺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主体地位,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补充,做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提高职工医疗保障待遇和水平。
2、权责统一原则。医疗互助保障是职工互助、互济性质的保障形式,职工自愿参加,参保人员应先尽缴费义务,再享受相应待遇。
3、收支平衡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互助保障筹资和补助标准,量入为出,既体现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又保证资金收支平衡,避免透支风险。
4、民主管理原则。医疗互助保障是工会组织实施、职工自愿参加、以团体形式参保的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定期向基层和职工公布医疗互助保障的收支和结余情况。
二、具体要求
(一)参保对象为已参加开化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形式集体参保。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单位的职工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总数的80%。在职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参保单位,须全体参加。
(二)参保单位工会统一按每人每年50元(一年一定)收取,集中上缴。参保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中途不得退保。保障费可由单位或个人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具体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一个保障期满后可连续参保,每年的第四季度为下个保障年度的缴费期。企业所交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享受税前列支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