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化县财政局
开化县监管办
开财审〔2014〕1号
开化县财政局、开化县监管办关于印发《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开政发〔2005〕65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开化县财政局 开化县监管办
2014年11月20日
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开政发〔2005〕65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的审核。
第三条 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发包人(以下统称业主)在项目报送审核时,应及时提供相关审核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审核中心在组织实施审核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核结论负责。项目审核可以由审核中心自行审核,也可以由审核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中心审核后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意见》,并抄送县发改局、县监管办、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审核中心应加强与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确保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项目审核依据
第七条 项目审核的依据:
(一)国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投资计划、投资预算,县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审核所需的其它有关依据。
第三章 项目概算审核
第八条 项目概算审核包括对概算的编制依据、编制深度、编制范围和概算的具体内容等审核。
(一)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合法、合规。
(二)概算的编制方法是否正确。
(三)概算所反映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设计内容相符。
(四)设备规格、数量和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五)经济指标是否可行、恰当。
(六)概算费用及其他建设费用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准确。
(七)需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项目概算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由业主确认后送审核中心进行审核,项目概算应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得超过批准的估算。对送审的概算超估算的,审核中心应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编制概算或者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业主在送审工程概算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改局立项受理书;
(二)初步设计资料或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图纸;
(三)概算编制书(含编制说明)、电子版本、工程量计算底稿等。
(四)其他有关项目估算、概算资料。
第十条 审核中心出具的项目概算审核报告,作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概算调整批复的必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审核包括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专业工程投资预算及其他投资预算等审核。
(一)单项(位)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材料(设备)、人工、机械台班取价是否合理、准确;
5.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6.其他与工程预算有关内容的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