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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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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村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农村私人建房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乡实际,现就规范我乡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原则 

  1、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居民申请新建住宅用地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条件,且只能享有本村的宅基地 

  2、符合规划原则。农村私人建房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农居点建设涉及占用林地、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他规划控制区土地的,必须征得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农村私人建房的层数不得超过3层,檐口总高度不得超过11,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图。 

  3、拆旧建新的原则。宅基地审批必须坚持先拆旧后建新的原则,要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面积计算以投影面积为准,包括附房、阳台、滴水等,无论新建、翻建和迁建住房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审批限额标准。 

  4、总量控制原则。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尽量避免无序建设,全年建房数不得突破国土部门下达的全年计划指标。按审批要求建造,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建房,严禁在基本农田上建房。 

  二、农村私人建房审批用地标准和审批条件 

  1、各村审批建房必须按照村庄规划执行审批。建房审批时,建议由各村委会按村规民约规定收取3000-5000元的建房保证金,用于规范建房管理、生活污水处理和制约建筑垃圾乱倒,建筑材料乱堆乱放等情况。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农户的附属用房。但农户建房面积不足的,在条件允许建房的宅基地上(不得有非法买卖),按村庄规划要求可审批主房面积不足的附房,猪圈、厕所等一律不予审批。 

  2、严格执行农村私人建房面积标准。农村村民私人建房用地面积应统筹兼顾主房、附房、阳台等用地,“批多少造多少”。拆旧建新的房屋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包括附房、阳台、滴水等),新增建设用地批准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房户必须严格按红线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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