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村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农村私人建房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乡实际,现就规范我乡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原则
1、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居民申请新建住宅用地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条件,且只能享有本村的宅基地。
2、符合规划原则。农村私人建房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农居点建设涉及占用林地、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他规划控制区土地的,必须征得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农村私人建房的层数不得超过3层,檐口总高度不得超过
3、拆旧建新的原则。宅基地审批必须坚持先拆旧后建新的原则,要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面积计算以投影面积为准,包括附房、阳台、滴水等,无论新建、翻建和迁建住房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审批限额标准。
4、总量控制原则。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尽量避免无序建设,全年建房数不得突破国土部门下达的全年计划指标。按审批要求建造,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建房,严禁在基本农田上建房。
二、农村私人建房审批用地标准和审批条件
1、各村审批建房必须按照村庄规划执行审批。建房审批时,建议由各村委会按村规民约规定收取3000-5000元的建房保证金,用于规范建房管理、生活污水处理和制约建筑垃圾乱倒,建筑材料乱堆乱放等情况。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农户的附属用房。但农户建房面积不足的,在条件允许建房的宅基地上(不得有非法买卖),按村庄规划要求可审批主房面积不足的附房,猪圈、厕所等一律不予审批。
2、严格执行农村私人建房面积标准。农村村民私人建房用地面积应统筹兼顾主房、附房、阳台等用地,“批多少造多少”。拆旧建新的房屋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包括附房、阳台、滴水等),新增建设用地批准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房户必须严格按红线放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