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用林产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做好对突发食用林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用林产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县范围内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发生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三、事故分级
根据规定,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区、县)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需要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1、县林业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食用林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机构的指导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我县的食用林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食用林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五、监测、预警和报告
(一)监测系统
建立食用林产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用林产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系统
1、加强日常监管。各相关单位科室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食用林产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用林产品安全信息数据库,按照食用林产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报告制度。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用林产品安全事故以及群体性事物中毒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用林产品安全事故,包括可能引起食用林产品安全事故风险的信息,有关单位、科室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县林业局以及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林业局及有关部门举报食用林产品安全事故和隐患,包括有权举报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用林产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三)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用林产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