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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执法﹝2015﹞11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察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处、中队、华埠分局、受理中心: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促进队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察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督察考评办法,切实发挥督考作用,将我局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察考评办法(试行)
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5年4月22日
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印发
附件:
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察考评办法(试行)
依据《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工作考核办法》、《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考核办法》和《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督察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日常督察与定期督察相结合,专项督察与综合督察相结合的原则;
3、监督与纠错、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察内容
主要是各科室、分局、中队对县委、县政府和局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及全体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及效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察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工作考核办法》、《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管员考核办法》、《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督察方式
1、督察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全面与专项,日常与备案相结合的方式,在分管领导和值班领导的指导下,实施督察工作。
2、督察工作应坚持在同一时间段内,尽力做到督察区域或路线、范围和项目大致相同。
3、督查科每周进行不定时督察,督察时间、内容等由督查科根据工作计划确定,每周不少于两次,每次督察时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着制服督察或便衣督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