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5〕35号)要求,现将《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实施指南》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实施指南》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
附件
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实施指南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5〕35号)要求,结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制定本实施指南,请各地区、部门按照认真贯彻实施。
一、公开范围及方式
(一)公开范围
凡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除《办法》第五条所规定不予网上公开的事项外,均属于公开范围,公开内容为2015年7月1日0点之后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可往前追溯公开的时间范围。
(二)公开方式。各级执法部门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采集字段表》(详见附件3)的格式要求,对本部门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整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服务网数据交换平台或人工填报方式,报送至“全省统一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适用简易处罚程序产生的处罚结果信息暂不需报送。
其中,采用数据交换方式报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报送范围包括所有非涉密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且必须对每一条数据信息标记“是否适宜公开”的标识。采用手工方式报送的,暂只需报送可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待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运行系统建设完成后,手工报送数据的单位应采用统一行政处罚系统,实现数据自动归集。
浙江政务服务网开辟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窗口,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处罚结果数据中标注为“适宜公开”的信息进行集中公开。
二、信息报送方式
各级执法部门视自身情况选择信息报送方式。原则上,已经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的单位,要求通过数据接口方式自动推送信息;未实现信息化管理或不具备数据交换能力的单位可暂时使用手工填报的方式提交信息。
(一)数据接口自动推送方式
1.已经实现省级数据集中的执法部门
省级执法部门已经实现本条线省、市、县三级行政处罚数据大集中的,由该省级执法部门统一向省数据交换前置机报送数据,集中至“全省统一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市县部门无需重复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