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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区)经信局,市本级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市经作委根据《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对《衢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管理办法》(衢市经技〔2008113号)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衢州市市级企业技中心管理办法》印发各地,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衢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管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自主创新的组织保证,是企业对外开展产学研用合作活动的主要载体。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市工业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具体负责认定、评价和管理。

第四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必须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有行之有效的科技人才培养、使用、规划和技术创新运行激励机制。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成效显著,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建有较完善的技术中心建设规划、工作管理制度和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

(三)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健全。有比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技术开发有专项经费保证,经费总额不少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所需经费要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有条件的企业要实行财务单独核算)。

(四)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5%企业已与1家以上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地经信局提出申请(市本级企业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衢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衢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等。

(二)各县(市、区)经信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申请企业行业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按照《衢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附件4)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并公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将评价材料报送所在地经信局。评价材料包括:《衢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衢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及有关资料。

(二)各县(市、区)经信局初审汇总后,将评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本级企业直接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依据《衢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评价标准》(附件4)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集中核查等。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及时公布。

第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下至60分(含)之间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上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经评价为优秀的的作为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首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2、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3、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4、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有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以及环保事故等行为。

第十二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要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确认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地经信局确认后报送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十四条  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企业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第六条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对本企业技术研发情况进行年度书面总结报送所在地经信局,各县(市、区)经信局汇总整理后于当年1231日前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市本级企业直接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101日起施行。

 

附件1、衢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衢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3、衢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4、衢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评价标准

5、衢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需提供的附件

6、衢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指标解释

 

 

 

 

 

 

 

 

 

 

 

 

 

 

 

 

 

 

 

 

附件1                                                                                                      

衢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一、 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税收、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二)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用合作情况等。

(三)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四)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内部及企业间技术合作、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等。

(五)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附件2

衢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一、企业技术创新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包括在重点产品与工艺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及成效。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创新环境以及在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方面的工作及成效。

三、企业及技术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网络硬件建设、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在技术创新中的运用情况、数据共享度等。

四、企业在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建设方面的情况及成效,以及在技术创新人才的吸引、利用、激励、培养等方面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五、企业在核心能力建设、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情况。

六、企业在研究开发、检测分析设备、中间试验条件方面的情况。

七、企业在产学研合作、创新国际化以及推动行业与地区科技进步方面所做的工作及成效。                                                                                                                                                       

 

 

 

 

 

 

 

附件3      

 

 

 

衢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评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填表日期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

二○一一年十月

 

一、企业及技术中心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所在地区

 

 

主营业务

 

 

法人代表

 

所属行业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传真电话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名称

 

 

中心负责人

 

中心联系人

 

 

中心联系电话

 

中心传真电话

 

 

技术中心网址

 

中心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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