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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中心城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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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执法〔2015〕21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中心城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各科室(处)、华埠分局、中队、受理中心: 

      为了更好的推进我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努力营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让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有更直观、更科学的参照标准,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开化县中心城区城市容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5年5月21日 

    

    

 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印发 

 

  开化县中心城区城市容貌标准 

  一、引言 

  (一)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县城中心城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河道、环境卫生设施、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标志、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等,均执行本标准。 

  (三)县城解放街、江滨路、芹北路等路段为严禁街,全路段严禁任何形式的占道经营行为。芹南路、桃溪路、开元路等路段为严管街,不允许有占道经营行为,但可根据该路段商业经营业态和商业需求,允许设立一些临时经营规范点,经许可有限度地容许部分商家开展一些短期占道促销行为。其他路段为一般管理路段,经许可允许适当设立一些便民临时摊点,定点定时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开化县政府通告开政通(20137号) 

  二、建筑容貌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城区主要街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公共场所范围内,临街阳台、平台、走廊、窗口及外墙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封闭临街阳台和装修门面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要求。 

  (三)城区主要街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公共场所范围内,禁止超出墙体设置防盗窗或防盗网,禁止沿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遮阳(雨)装置,必要时经审批可设置店招替代,其外伸度不得超过1.2米,下沿高度不得低于2.5米,每条街应规范设置,统一外形,颜色与周围环境相一致,不得立柱,并应保持整洁、美观。 

  (四)城区主要街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公共场所范围内,禁止擅自排放废水、废气、油烟、废渣,空调压缩机(排气扇)设置整齐规范,安装牢固安全,设置高度应在2.5米以上,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和安全,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下水道,禁止随意排放。 

  (五)城区主要街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公共场所范围内的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街道两侧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采用下列形式分界: 

  绿篱、花坛、草坪或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 

  采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栅栏的,其高度不超过1.6米。 

  (六)城市中不得有违反城市规划、影响市容的违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外形结构和使用性质。 

  (七)严禁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擅自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 

  (八)住宅小区应保持整洁、功能齐全,物业管理规范有序。 

  三、环境卫生 

  (一)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城市垃圾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理。 

  (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不得将渣土、粪便、污水等倾倒于道路及下水道;不得将固体废弃物或危险废弃物排入下水道和公共厕所管道;不得从楼上向地面、车内向车外抛弃各种废弃物。 

  (三)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其他各类公共场地从事家禽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以及摆设烧烤、快餐、排档、小百货等影响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四)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五)道路两旁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杂物以及修剪的树枝、花草等应及时清运。 

  (六)沿街从事饮食业的门店及饮食摊点,应自行设置专用密闭垃圾贮存容器,容器不得占道摆放;应安装油烟处理设施,禁止油烟直接排放,影响市容观瞻和卫生。 

  (七)道路、公共场所、单位庭院及居民小区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箱、桶),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垃圾不得落地。 

  (八)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及顶面的整洁卫生,沟槽、管眼应畅通,不得有蜘蛛网、蝇蛆、尿碱、异味。 

  (九)未经批准,市区内的城市居民不得饲养鸡、鸭、鹅、猪、羊、兔、犬等家禽家畜及食用鸽。宠物不得在市区道路和公共场所散放,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宠物人应当立即清除。 

  (十)沿街店铺、居民区及住宅小区内产生的建筑、装饰、装潢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十一)沿街店铺、居民区及住宅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化带上不得擅自搭建水池、洗衣台和灶台等建筑物构筑物。 

  (十二)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的场所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规模的室内或带有围墙、院落的经营场地,有硬化的清洗场地;2、设有污水沉淀池、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并设有防外溢的排水沟;3、取水和用水应符合节水及环保要求,严禁从公共厕所和消防栓等公共设施的供水管道取水从事车辆清洗业务;4、清洗、维修场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不得随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十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机动车辆维修、清洗等经营性业务。 

  (十四)路灯和夜景灯饰应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严防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严禁破坏城市照明设施。 

  四、城市道路与交通 

  (一)城市道路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按照无障碍设施要求规范设置,路面硬化、无积水,沿街店铺无跨道经营,无突出街面经营。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应及时修复。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实施挖掘、超限运输等行为损害城市道路。 

  (三)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裸露于地面,污水、污物不得露天排放或外溢。 

  (四)路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窨井盖被盗或损坏,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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