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4日
开化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和《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县政府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免费向中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发放,专门用于购买科研机构创新服务的权益凭证。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所需资金从县财政科技专项中列支。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为电子创新券,可分批使用,有效期为壹年,逾期不可兑现。采用实名发放的方式,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遗失不补。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以及掌握核心专业新技术的科研创业团队,优先支持我县规上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成长型企业主要包括各类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农业科技企业;
(二)企业和创业团队有明确的科技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升级等创新活动;
(三)适用的企业财务管理须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可购买的创新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 委托开发。与研发机构合作或委托开发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 技术转让。购买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 技术咨询。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技术检索和分析评价等;
(四) 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
第八条 鼓励我县有条件的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具体开放方式可在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云服务平台(http://cxy.zjkjt.gov.cn/index.aspx)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注册,经省科技厅相关部门认证通过之后加入到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系统,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章 申请与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