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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中共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党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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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员会

关于修订印发《中共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党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我局重新修订了《中共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工作规则》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员会 

20151020 

  

  

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4923日印 

 

 

中共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中共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和方法,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特制订本规则 

二、本规则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为依据,结合我局实际制定。 

三、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党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有关问题,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四、党委会议事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坚决反对和防止“一言堂”、“家长制”。在党委内部,书记和成员都是平等一员,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当做好表率,认真听取和尊重各党委成员尤其是分工成员的意见,党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问题,每位成员都必须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在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对重大问题有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应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由下次会议再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3、实行分工负责原则。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同时,要树立全局观念,工作中做到团结信任,相互协作配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根据县委的部署,结合我局实际,讨论研究实施意见,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审议局年度工作意见、工作计划,以及对局改革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研究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的贯彻执行等事项;讨论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措施。 

四、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按有关规定决定对党员干部的表彰和处分。 

五、讨论局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局党支部的建设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完成县委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讨论、确定上级党委规定应由局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  会议议题的确定和会议的召开 

  

一、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成员和各有关方面需要提交党委会议的事项,事先要征得书记的同意。每次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和日期、地点由局办公室提前通知每位党委成员。 

二、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干部任免和对党员干部处理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向党委会表达。 

三、如党委会的议题涉及到党委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需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分管领导或列席的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并提出补步意见,然后由各位成员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二、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个讨论、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三、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经局人事部门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如原拟人选被否认,应经局人事部门全面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提交下次会议讨论,不得临时讨论新的人选,避免仓促作出决定。 

四、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书记可个别征求意见后作出决定,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五、会议要有记录,记录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并使用《党委会议记录簿》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签名后归档保存。 

六、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由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及时向他们通报会议内容。 

七、党委成员对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泄密。如违反保密要求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决定的执行和反馈 

  

一、党委成员对所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二、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用文件、通知等形式,上报上级党组织或印发下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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