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地名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开化县自公元981年建县以来,地名文化丰富多彩,底蕴深厚,是我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行政区划和行政村规模的调整,一些古老并能反映历史的优秀地名快速消失,不规范地名时有,影响了开化文化与历史的传承。为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现就做好开化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中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规范地名管理、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开化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积极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进一步完善开化县地名管理法规制度,提升地名文化品质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地名在开化国家公园建设中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百姓生活、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参照开化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目录,针对现今地名开展调查、挖掘、整理地名文化资源,保护地名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地名文化,清理整治地名中存在的“刻意扩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以下简称“大、洋、怪、重”)以及随意更名等不规范现象,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和使用,提升地名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营造规范有序的地名环境,使地名更好地体现和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工作原则
把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作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内容,与地名普查工作一并部署推进。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循国家、省、市、县有关地名管理法规制度,依法保护地名文化,解决不规范地名问题。
1、立足保护,传承发展。遵循地名命名和演化规律,坚决防止乱改地名,避免大量地名文化遗产快速消失。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地方文化特色的地名要做好保护、传承和发展;对老百姓已经习惯、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改;对已有不规范地名标志要结合实际进行更正修补或逐步更换,不搞“一刀切”。
2、严格标准,因地制宜。科学确定需要保护的地名和不规范地名的界定标准,正确处理清理整治和保护地名稳定之间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文化差异,重点整改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背离公序良俗的不规范地名。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按照“管好增量、整治存量”的要求,严防新增不规范地名,逐步整治已有不规范地名,分类、分级、分层实施,依法、稳慎、有序推进,尊重当地群众意见,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避免形成地名更名之风。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地名文化保护。
1、深入实际,认真开展地名文化资源调查。结合第二次地名普查,深入挖掘、系统整理各类地名及其属性信息,既要调查现有地名,也要调查已消失不用的地名;查清地名的拼写、读音、位置等信息,详细收集地名的渊源、沿革、含义等文化信息。综合利用普查形成的地名文化资料,建立地名文化资源库和网络查询系统,编纂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地名图、录、典、志、故事等普查成果。
2、广泛宣传,深入推进地名文化遗产保护。通过图书、电视、微信、互联网等多种载体,积级搭建地名文化节活动平台,开展地文化宣传活动。按照《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民发[2012]117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完善地名文化遗产评价、鉴定、确认标准,制定保护规范,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
3、科学规划,坚持优秀地名文化传承。处理好地名文化保护与地名命名更名的关系。建立地名文化保护名录体系,坚持科学认定、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分级分批开展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古村落)等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和保护工作。在编制地名规范和开展地名命名更名时,充分挖掘人文历史资源,优先使用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的地名。对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仍在使用的地名,除因行政区划调整等特殊原因确需更名的外,要禁止更名;已不使用的地名,要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等措施加强保护和利用。更好地体现地域特色,延续地名文脉。
(二)地名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包括居民区、大型建筑物、街巷、道路、桥梁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其具体内涵和标准如下:
1、不规范地名中的“大”,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地名要“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的规定,在含义、类型和规模方面刻意扩大,地名的专名或通名超出其指代地理实体实际的现象。专名刻意扩大的主要表现是过份扩大住宅区、建筑物等地理实体的使用功能;通名刻意扩大的主要表现是地名通名层级混乱、名实不符等现象。比如:花山路,“花山”是专名,“路”是通名。
2、不规范地名中的“洋”,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关于“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关于“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等规定,盲目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音译形式命名我国地名,以及用外文拼写我国地名等现象。
3、不规范地名中的“怪”,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地名要“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语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规定,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含义不清、逻辑混乱、低级庸俗、繁简混搭、中西混用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等现象。
4、不规范地名中的“重”,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等规定,一定区域范围内存在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等现象。
(三)标准化处理不规范地名的类型。
1、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规范地名,相关单位或产权人要尊重民意自觉进行更名。
2、有地无名的不规范地名,相关职能单位或个体要及时命名。
3、一地多名的不规范地名,要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4、多地重名的不规范地名,要通过更名或添加区域限制词等手段解决重名问题。
5、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命名、更名的不规范地名,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对清理整治的不规范地名,需由职能单位提出申请,由地名管理部门和有审批权的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四)监督检查公共场合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行为,主要包括:
1、地名标志、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
2、新闻、广告、广播等公共媒体;
3、地图、工具书等公共出版物。
4、公文、证件、车船票等各类文书票中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书写地名、使用外文拼写地名等违反法规标准的现象。
三、实施步骤
本次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从2016年2月开始,到2017年6月结束,分五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各自实际,于2016年5月底前召开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会议。利用开会、座谈、张贴标语等形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普查摸底。各地要结合本次地名普查,掌握本地地名文化资源以及不规范地名情况,提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和不规范地名初步名单。每个单位根据自己所辖的范围,充分挖掘地名资源,提升地名文化的内涵,深入基层,收集整理优秀地名故事。每个单位至少提供地名故事10篇以上,作为地名保护和治理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