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工业用地出让标准
县工业园区(含城关镇)范围内:225元/平方米,即15万元/亩;华埠镇范围内:210元/平方米,即14万元/亩;其他乡镇范围内:180元/平方米,即12万元/亩。
详见开政办发〔2011〕86号文件
二、生态工业发展政策
1. 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支持力度。在实施期限内完成投资、投产的新建工业项目,其设备投入达到3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按其设备投资额的7%、10%、12%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办工业企业自土地招拍挂成交之日起,企业产品增值和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三年全额支持企业,后两年减半支持企业;筹建期城镇土地使用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第一年全额补助,第二年减半补助。对事关开化长远发展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2.支持企业推进“两化”融合。对企业实施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项目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利用“互联网+”模式建成数字化工厂、无人车间,形成连续生产、联网协同、智能管控等制造模式的,经审定,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3.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县内外各类资本以项目投资、企业联合、并购、参股合作等方式发展我县新兴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新设或变更后企业注册地为开化的,涉及的审计、评估等费用县财政给予50%补助。在重组过程中,因账务调整、产权证变更过户所增加的成本费用,参照地方贡献全额补助企业。对企业通过拍卖、收购利用闲置厂房、存量土地实施技术改造的,参照执行。
4.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循环经济、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且设备投资3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5.加快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高等院校及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在我县建立研发机构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企业新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被列入省级共建创新载体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或市级企业研究院,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对新创建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当年新设立或并购海外企业研发机构的,每家补助30万元。
6.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高新技术项目,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并产业化,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的10%给予补助,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享受我县科技创新券资助的项目除外)。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或通过竞价(拍卖)交易的产业化项目参照补助。
7.鼓励企业上市募集发展资金。①企业在境内外市场上市补助300万元,其中:完成股改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补助5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受理通知书补助100万元、发行股票上市补助150万元。②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补助150万元,其中:完成股改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补助50万元、完成挂牌补助100万元。③县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开化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8.鼓励企业运用各种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对成功发行公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含区域集优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定向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按其当年募得资金的1%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设立政府财政专项资金。设立3亿元规模的政府产业基金,优先扶持拟上市企业、龙头企业。设立企业应急专项资金1亿元,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设立1500万元的绿色资金风险池,成立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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