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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交通运输局文件
开交〔2016〕62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交通运输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开化县交通运输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县交通运输系统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要会议决议、领导重要批示指示及重大决策部署工作贯彻落实,全面提高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质量及效率,建立有效的督查督办工作体系,规范督查督办工作开展,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开展的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紧密围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展开,集中力量抓好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机制完善、程序规范。
(三)改进创新,注重实效。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创新督办手段、深入工作一线、确保督办实效,做到任务明、问题清、督到位,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
(四)加强协调,强化服务。整合力量,及时协调处理督查督办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为督查督办工作总责任人,全面负责党委、行政各项事务督办工作。其他领导按照分工负责,领导组织督办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局机关其它科室和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落实。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督查督办工作,建立健全各自的督查督办工作体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跟踪做好本部门(单位)承办事项的开展落实,切实将督查督办工作列入本部门(单位)重要工作职能,确保督查督办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 局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管理规定及相关工作制度体系。
(二)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组织开展督查督办调研、检查和考核活动。
(四)对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定期总结汇报,加强成果应用和交流。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督办任务。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承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办事项负全责,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督查督办立项建议,明确承办事项完成时限。
(二)确定本部门督查督办事项承办人。
(三)确保本部门承办事项正常开展,检查承办事项办理效果。
第七条 督办工作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督查督办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本部门(单位)需要进行督查督办的事项。
(二)协调并督促本部门(单位)承办项目负责人按照督办要求按时反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三)针对督查督办事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并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督办工作台帐管理,做好日常各类督办相关档案、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一)年度重点工作。由局办公室根据全年重点工作进行督查,各部门(单位)要将各自承担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个人,明确分阶段任务的完成时限。
(二)上级单位的批示、交办、转办事项。上级单位的批示或交办、转办的各种事项,由局办公室整理成督办通知单,下发至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做好跟进与反馈。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由局办公室整理后交办至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做好跟进与反馈。
(四)重要会议议定的事项。局办公室根据局党委会、专项工作会议等议定的事项整理成督办通知单,做好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进与反馈。
(五)局领导批(交)办事项。局领导在各类公文中批示的有关事项,或在各种会议或场合交待布置的任务,由局办公室根据重要及紧急程度,通过口头、电话督办或发出督办通知单的形式,做好跟进与反馈。
(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局办公室在下发督查督办通知单前,应与相关部门(单位)提前做好沟通、交流,确定具体督办事项相关内容和要求,有效提高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 督查督办可采取以下工作方法:
(一)专项督办。重大决策或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 按“一事一督”的方式进行督办;
(二)现场督办。督办事项交付给承办部门、单位后,通过听取汇报、查核台帐、现场检查等形式,实时、深入地跟踪、了解、督办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工作进度按计划进行;
(三)联合督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督促检查;
(四)催办催报。对已交办事项,及时跟踪提醒,督促按期上报,对未能按时办结的部门(单位),要求汇报办理过程,说明情况再提出时限要求,并做好每次催办时间和过程的台帐记录;
(五)定时反馈。对周期性较长的督查督办事项,按节点进度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六)组织协调。对在运行中遇到困难的督查督办事项,通过沟通协调或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协调推进;
(七)结果核查。对已办结的重要督查督办事项进行回访复核,防止弄虚作假或出现反弹。
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的基本形式为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
第十二条 定期督查和专项督查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