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村民委员会、果木场: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林农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552号)文件有关规定,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公益林补偿资金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范围是全镇各行政村2013-2015年集体及农户个人享受的公益林补偿资金。
二、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自查摸底、整改提高和检查监督三个阶段进行。2016年10月30日以前完成自查摸底工作;2016年11月2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2016年12月8日前完成全镇抽查工作。
三、工作内容
1.自查摸底。各行政村和果木场对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进行自查。自查内容:一是公益林补偿性资金发放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村集体截留农户的补偿资金,集体统管山补偿资金是否按规定发放到农户等问题。二是村集体留用的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2.整改工作。各行政村和果木场对自查问题进行整改,将以前农户自留山、承包山、“均股均利”山场及集体统管山未发放到户的补偿金,按规定发放到农户,并规范村集体留用补偿金的使用与管理。
3.监督检查。各行政村和果木场整改结束后,镇林业站、镇财政所、镇纪委成立检查组对各行政村和果木场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方法与流程
(一)补偿对象确定
1.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林农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均股均利”山场,补偿对象为农户;
2.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
3.划入自然保护区的集体统管山或林农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
4.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山林,在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期内,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的补偿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5.未完成均股均利改革的集体统管山的补偿资金,将70%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留用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名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确权登记
1.自留山与承包山。权属清楚的自留山和承包山,以林权证或合同(协议)为准进行面积确权,权属不清楚或有争议的自留山和承包山到现场双方协商进行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