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 1 | 会计从业资格证审批 | 会计管理 |
| 2 | 会计中介机构审批 | 会计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等。
(二)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
| 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 1 |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理、处罚 | 票据管理 |
| 2 | 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 | 会计管理 |
| 3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会计管理 |
| 4 | 企业财务会计随意改变会计要素,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告、清查资产和不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 会计管理 |
| 5 |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会计管理 |
| 6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会计管理 |
| 7 | 合作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处罚 | 企业管理 |
| 8 | 合作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先行回收投资许可的处罚 | 企业管理 |
| 9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 企业管理 |
| 10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 企业管理 |
| 11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 企业管理 |
| 12 |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财政监督 |
| 13 | 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财政监督 |
| 14 |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财政监督 |
| 15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财政监督 |
| 16 | 未经批准承办有关审计业务的处罚 | 财政监督 |
| 17 | 会计师事务所向县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财政监督 |
| 18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政府采购监管 |
| 19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影响公平竞争招投标情况的处罚 | 政府采购监管 |
| 2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政府采购监管 |
| 21 | 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政府采购监管 |
| 22 | 中标供应商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转让或违规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 | 政府采购监管 |
| 23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正当行为的处罚 | 政府采购监管 |
| 24 |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情况的处罚 | 政府采购监管 |
| 25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 政府采购监管 |
| 26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处罚 | 政府采购监管 |
| 27 |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行为的处罚 | 政府采购监管 |
| 28 |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政府采购监管 |
| 29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 政府采购监管 |
| 30 | 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处罚 | 政府采购监管 |
| 31 | 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政府采购监管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三)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行为:
| 序号 | 其他行政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 1 |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 政府采购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
(四)财政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2.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3.法定途径:申请复核、申诉。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