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村庄规划编制及审批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开化县村庄规划编制及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开化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农业生产的聚居点,不包括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化县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和修编。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村庄规划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村庄规划应按照《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及国家、省、市、县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
第五条 村庄规划编制原则:
1.方便生活,促进发展。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发展经济、改善环境,对村庄各项建设做到合理布局、协调安排,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2.科学选址,节约用地。要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通过土地资源的统一整理和调整,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要避开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点、冲沟、易洼易涝区。
3.远近结合,统筹协调。要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庄的定性和建设,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与文旅产业发展相融合。
4.保护生态,优化环境。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环境卫生建设。
5.彰显特色,传承历史。要富有特色,体现乡土文化,传承村庄历史并与地形地貌、区域位置、自然条件相融合。
第六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以县域村庄布点规划为依据,并与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编制年限应与乡镇总体规划保持一致,一般为10—20年。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审批
第七条 村庄规划审查中乡镇、村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村庄规划评审会,针对村庄发展定位、用地布局、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等内容提出合理化意见及建议,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做好规划草案三十天公告等相关工作。
